冷靜點 wrote: 朋友曾經遺失過數千元現金裝在信封袋 你所謂的備案,簡單的說只是一個記錄而已,完全沒有法律效果,你舉的朋友的例子,說穿了,只是運氣好,當時處理的警察有寫下紀錄,也剛好拾得人交到處理的派出所,如果,你朋友是去A派出所“備案”,結果拾得人交到B派出所,不好意思,這包物品絕對不會回到你朋友手上的,A派出所沒幫你找回來也沒有任何過失,B派出所只要當時有依據拾得物流程受理,即便沒找到失主,也沒有過失,拾得人最多半年後就可以領回拾得物,這樣你懂嗎?這東西你不會比我瞭,我天天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