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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欠錢不還問題!!

最好不要,因為有"妨礙名譽"之嫌!...

借貸關係是屬"私德"部分,即使屬實,也不可以公然散佈!

如果你能證明他變成"詐欺",這是違法行為,公佈當然就不受此限了!..

要出一口氣,還是循正常法律途徑來討回來吧!....

tsaichan wrote:
最好不要,因為有"妨...(恕刪)


這好像不能告詐欺.....雖然 我第二次寄存證信函時 他有來電言明說 領薪水(10號)後會還~

但假如想告詐,我想我還要去調通聯記錄...重點是 好像92年修法有改 這種已經不能算詐欺了.....

【以刑逼債】 好像已廢除了
既然人家都說領薪後要還了,就等一下吧~!

詐欺? 別費心思了,這沒有詐欺的問題。

為了慎重起見,建議還是把那張借據撤掉好了,免得節外生枝。

他不還你錢最好,至少他之道還欠你錢也不敢再向你口
我有找到一篇網路法律文章....

10. 誹謗罪的規定如下: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要構成誹謗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不應處罰。但是,要判斷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就在刑法第三一一條將四種客觀可見的行為列出來,明白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 那PO借據應該算吧~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出處中段

mcu_master wrote:
既然人家都說領薪後要...(恕刪)


~我還沒PO上去勒
其實要釐清這個問題,很簡單
去查看看有沒有因為po借錢不還而被判決毀謗有罪的判例,
不就得了。

除非樓主首創先例。

小弟的朋友也欠錢..到至今整整邁向4年了..依然討不回來..手機+居住地址..全部都更換..當下沒簽下借據等等...損失27,000元整...感嘆!! 當初他說 急著要攤還 信用卡債務..

27,000元..買個人品(幹!好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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