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老古錐 wrote:
唉!01果然是打嘴砲...(恕刪)
法條沒錯,是用這條開罰,9樓的回答是正解,公眾是指3人以上~
以前工作的地方附近就有間卡拉ok店,晚上天天都看到巡邏車去勸導,但是警察想開罰卻湊不到3人,一家家去按門鈴問,大家一聽到要具名都跑光光。

話說家裡附近有人是被鄰居吵,報警警察來他就沒聲音,而且也不開門,沒辦法處理,後來他是自己錄音還搭配117證明時間,然後蒐集近一個月後,自己提民事訴訟提告,還要求精神賠償,最後告是告贏了,可是兩邊就撕破臉了,從此以後兩邊變諜對諜,對方用各種方式找麻煩,比如半夜忽然用力敲牆壁一下,一下,整晚就這麼一下,隔了幾天再一次,類似這種想蒐集證據也沒辦法的方式,他很想搬家房子又賣不掉。
好鄰居真的比好風水難得阿,遇到惡鄰擺八卦鏡都沒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