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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是否有構成妨害秘密罪

還有轉PO內容內,有我的自然人姓名...個資法應該OK吧

轉PO, 是不爽他沒經過我同意就公開出來我跟他的私訊內容
yoyo980822 wrote:
還有轉PO內容內,有...(恕刪)


只有名字是不違反個資法的

除非他造假你PO的文章,不然他是無罪的


不然我在這邊公布 馬英九的名字

看有沒有人來告我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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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要不要請樓主PO一下你被PO的話

這樣才知道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正常來說,除非你的姓名可以跟你實際的人扯到關係

不然只PO真實名字不會違反個資法,因為同名同姓的人可是很多

PO人名字不會有太大疑慮的。

現行法院判決書公告在網路上,都是真名直接附上的,其餘資料就必須以 "O" 取代。


riklin wrote:
在日常生活你跟朋友B在私下聊天,某天你把上次的對話說給第三個朋友C聽(並說出是誰說的),那B也可以告你嗎(因為是私下聊天跟私訊是一樣的條件)...(恕刪)


不太一樣喔!
上述過程是屬傳聞,只要內容不涉及公然,毀謗(非屬事實)及私德問題,大致上也沒太大的問題。
riklin wrote:
私訊只是不公開別人參...(恕刪)


riklin wrote:
私訊只是不公開別人參...(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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