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請問高雄建國商場多米買錯書不能換是合法的嗎?

國外這個保證可以換
我去的書店14天以內都可以換
但是你不可以把後面的CD拆封

如果你的書沒有損傷
且於事後立即發現(天數無明文規定~但最好是當天就發現)
基本上來說應該是要可以換才對
你的情形的確是不適用所謂郵購買賣七日內退貨的規定
(所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型錄.....等類似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但消保法第十二條卻也有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如書局門市揭示[書一出門概不退換]~即屬消費者所支付之書款與所購得之書本互惠原則~推定其顯失公平.

後面還有相關的規定~只是與你的情況無關~所以我就不打了
基本上書局在所售出的物品是完好無缺的情況下是不可以規定[不可換貨]才是
所以真的不能換貨嗎?我想應該不會才是!!
有問題就打1950去問吧!!

資料來源:因為考不動產經紀人所以消保法看到快背起來了!!
跳過店員直接找老闆好好的談
應該是ok的…
vic3058 wrote:
如果你的書沒有損傷且...(恕刪)

大大真是太感謝你了,說明的這麼清楚;那我應該還站的住腳!
那個女店員就是這麼跟我說的;書本一經售出,就不能退換了!即便我看到書名不對後,
就沒再去翻了;也就是說整本書完好如新,她說她們有公告,一句話就堵死了,沒法往下
談!

我也不是什麼澳客,純粹是買錯版本,要換而以,並不是要退貨,以店家的立場來說,還
是賣了一本書,應算不上有什麼損失,真不懂他們在機車什麼!難道要我當場再掏錢出來買
另一本這樣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扯到七天的鑑賞期算是我個人知識不足,被笑是應該的。但是買回去,只是隔了一天去換,
這樣算我把消保法”無限上綱”?我已經具備了把整本書掃描完(不當拷貝)拿去換的”犯
意”?努力學vb.net的人賺了一本c#.net的書該覺得很高興嗎?

撇開法律的層面不談,我覺得我印象中的高雄人不是這樣的。所以,我還是要很嚴肅問,
有沒有高雄的大大知道高雄的書局都是這樣經營的?如果是,那我該長見識了!如果不是,
請告訴我那一家書局是可以信任的,就像台北的天瓏一樣。

原諒我的心胸狹小,到現在還回文吐苦水!

說實在..這個case要認定"商品完好無缺"有點麻煩吧?
理論上是要店家一頁頁翻,確定沒有任何折損 / 劃線 / 撕頁...等
當然我相信樓主沒有做這些事
只是我換個角度從店家的立場來看
如果一頁頁檢查,一來花時間,二來書會有一點點舊吧
如果不檢查,萬一下個消費者買到有劃線的書,問題不是更大?
像我個人去書店買書時,被人翻過有點舊的就不想買
還有,一晚要copy一本書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如果我是店家,可能也害怕此例一開,就淪為租書店了.....
我認為書店也是有難為之處
不可換貨叫"顯失公平" , 這樣會不會太擴張解釋了點?

就一般買賣而言, 消保法不保障退貨, 但是也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換貨, 如果貨物出門概不換貨, 商家不提供法律沒有保障消費者的換貨服務, 何來"顯失公平"之說 ?

就書店經營而言, 好言相勸應該都會讓你換書, 但是有店家不讓你換書, 也不能說店家錯, 畢竟消保法根本不保障消費者一般購物退換貨的權益, 有書店肯讓你換, 那是書店給你方便, 但是不代表每家書店都有讓你換貨的義務, 如果對店家此舉不表贊同, 最好的方法就是拒絕消費.
cd-pro2 wrote:
大大真是太感謝你了,說明的這麼清楚;那我應該還站的住腳!...(恕刪)

樓主你好像只挑對你有利的說明來回應呢,我想有些比較和善的書店讓你換這是他們對客戶比較友善,但是不讓你

換我想也無可厚非畢竟你也過了一天,如果大家都這樣不就變租書店了,另外我雖然不是高雄人,不過也不必一直

拿好像高雄人不是這樣的話來說吧,感覺上好像在分什麼區域或族群一樣,個人淺見請多包涵謝謝
我是覺得可以換啦,因為以前買參考書一次都買很多本,所以有時會不小心就拿到不適合自己年級的參考書,後來換書店也是給我換阿.......只不過買錯那麼大本的書真的有點扯,書名應該很大才對....
如果他們說不行那就辦法了,之前也有去那邊買過不對的東西,不過不是書,之後也是讓我換.....
☆♂雨*中*吹*笛*人♀★ 滂沱大雨中,仍展現出清澈及嘹亮的笛音,只因一份堅定的信念.......
可能是媒體報導不夠詳盡或是以訛傳訛太久,很多人還是會把7天鑑賞期這一套搬到一般實體通路上去吵。所以大大這篇文也才會被大家吐槽.....。

基本上任何一種消費交易行為在買賣雙方都有必須擔負的責任與應享的權益,並不是買方就一定弱勢,相對地要主張自己應有權利也得先確定自己是否盡到基本義務。以在書局買書這件事來說,商家需提供完整商品,價格標示清楚無欺瞞,買賣皆開立發票誠實報稅..等就是他的義務,相對地顧客最基本的義務就是確認選購的是不是你要的商品?如果商家在產品標示和交易過程上都無過失,也沒有誇大欺騙你買下不適用商品,你不能也不該把自己的過失要求商家為你承擔。
其實換個立場想,如果今天立場互異,在職場上只因為你是經手人之一,別人自己不注意捅出的麻煩要求你連坐負擔,你會樂意接受嗎?或是班長代老師發考試券,同學自己跑錯考場、寫錯試題要求你也要負責,你又會有何感想?

這樣說或許讓人比較難接受,但交易行為本就是雙方「相互」的一種行為,沒有哪一方是「無責」的。當你忽略應有責任的時候,其實等於也放棄了你應有的權利。
不過~多米裡面的那隻貓,可以算是建國商場的活招牌了,
完全不怕人,超可愛的~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