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份跟銀行的契約就視為"無效性"
但這些前提都須建立在"判決確定定讞"
"確定偽造文書刑事責任確定"
當然銀行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上訴是一定的
但法律也會保障不知情的第三人
也就是銀行雖然有行政上的瑕疵,沒經過確認就放款或移轉不動產
可是這不代表它們金錢上的損失就可以受到不公平
銀行的"律師團",再說白一點就是銀行裡的法務部自然會提出很多證據及說法
而您所指的某人若是"親戚甚至是三等親以內"
我想這官司您們若勝訴,貸款就是得繳
不然就是法院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債權權益
真的會用拍賣方式來進行債權權益
將拍賣所得,扣除銀行的債權後,其餘會還給您們
但若拍賣所得還是不夠銀行的債權,當然您們還是會有負債情形
被告底下無任何財產,如果是惡意脫產
有條法律可以跟法院提起,已確保自己的權益
就是"損害債權罪"
這條法律是專讓受害人,為免債務人惡意脫產,所設置的法則
只要讓檢察官查到被告有這個情況,會一直追到被告所脫產出去的相關人事物
再跟法院聲請進行假扣押,直到恢復您們及銀行的權益為止
另外,不要聲請債權憑證
直接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會一直走到"對方償還完畢"或是您撤銷為止
債權憑證是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但法院執行處查無債務人名下有任何資產可供清償,所以會變成一張債權憑證
所以您先弄清楚,您是有無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還是您只是單純拿"債權憑證"?!
Som1987 wrote: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的父親以欺騙的方法過戶了我母親的房子,
一開始我們都不知道,直到發現他外遇並且他說要把我趕出去之後我們去查詢才知道,
但在我們告他和扣押房子之前他早就先向銀行借貸一筆錢出來,
並且將他底下的財產都移轉離開名下,
聽說是買基金給他外遇的那個女人,也聽說是拿去做投資,
但他把他底下的財產都變賣了,所以底下無任何財產。
不就會變你繳了



因為樓上的大大是這麼說的
v3su wrote:
而您所指的某人若是"親戚甚至是三等親以內"
我想這官司您們若勝訴,貸款就是得繳
不然就是法院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債權權益
真的會用拍賣方式來進行債權權益
將拍賣所得,扣除銀行的債權後,其餘會還給您們
但若拍賣所得還是不夠銀行的債權,當然您們還是會有負債情形
Som1987 wrote: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恕刪)
您這情況
已經無法避免所謂的繼續繳交貸款情況
因為父親是所謂的"直系血親"
與您母親是"配偶"
縱使離婚
但是配偶還是有著所謂的"追朔關係"
也就是縱使離了婚,例如您母親要申辦社會輔助或是什麼低收入戶,還是得將前配偶的所得資料附上去
您的情況當然也一樣,無論如何,縱使父母親離異,父親就是直系血親
包括負債也是要替父親還清
除非要走民事的斷絕親子關係等等,才可以完全無視父親在外的負債
當然這還要由法官裁定拋棄確立
如果是這樣,或許可以嘗試走損害債權罪
只是,因為這是直系血親
真的有得拖
因為這若真的要告,您必須得先走民事的斷絕親子,法官一但裁定確立後
才可以跟銀行訴諸"契約無效"請求"債權不存在"
而因為您父親沒有所謂的遺棄行為(對您們)
所以遺棄行為當然不會被認定,然後做為"契約無效認定"行為
也就是您父親當初是離婚而已,但之前都有做到照顧家庭責任,所以不構成不負責任的遺棄行為
即使人死之後,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有謝債務你也很難避免掉(如親友的借款或地下錢莊那種)
只能想辦法搬遠一點.斷絕聯絡
父母親有扶養小孩到成年的義務
所以如果版主已經成年(滿20),則父母就無扶養之義務
而父母若不適任,則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
勵馨電子報
本次修法主要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一,增設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之排除條款;若受扶養義務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另外,配合通過《刑法》第294條之一,免除受扶養義務者之被追究遺棄罪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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