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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勝訴後貸款問題

偽造文書如果被法院認定"並且判決確定"
該份跟銀行的契約就視為"無效性"
但這些前提都須建立在"判決確定定讞"
"確定偽造文書刑事責任確定"
當然銀行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上訴是一定的

但法律也會保障不知情的第三人
也就是銀行雖然有行政上的瑕疵,沒經過確認就放款或移轉不動產
可是這不代表它們金錢上的損失就可以受到不公平
銀行的"律師團",再說白一點就是銀行裡的法務部自然會提出很多證據及說法

而您所指的某人若是"親戚甚至是三等親以內"
我想這官司您們若勝訴,貸款就是得繳
不然就是法院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債權權益
真的會用拍賣方式來進行債權權益
將拍賣所得,扣除銀行的債權後,其餘會還給您們
但若拍賣所得還是不夠銀行的債權,當然您們還是會有負債情形

被告底下無任何財產,如果是惡意脫產
有條法律可以跟法院提起,已確保自己的權益
就是"損害債權罪"
這條法律是專讓受害人,為免債務人惡意脫產,所設置的法則
只要讓檢察官查到被告有這個情況,會一直追到被告所脫產出去的相關人事物
再跟法院聲請進行假扣押,直到恢復您們及銀行的權益為止

另外,不要聲請債權憑證
直接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會一直走到"對方償還完畢"或是您撤銷為止
債權憑證是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但法院執行處查無債務人名下有任何資產可供清償,所以會變成一張債權憑證
所以您先弄清楚,您是有無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還是您只是單純拿"債權憑證"?!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的父親和母親離婚後,
以欺騙的方法過戶了我母親的房子,
一開始我們都不知道,直到發現他有了別個女人並且他說要把我們趕出去之後我們去查詢才知道,
但在我們告他和扣押房子之前他早就先向銀行借貸一筆錢出來,
並且將他底下的財產都移轉離開名下,
聽說是買基金給別個女人,也聽說是拿去做投資,
但他把他底下的財產都變賣了,所以底下無任何財產....

Som1987 wrote: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的父親以欺騙的方法過戶了我母親的房子,
一開始我們都不知道,直到發現他外遇並且他說要把我趕出去之後我們去查詢才知道,
但在我們告他和扣押房子之前他早就先向銀行借貸一筆錢出來,
並且將他底下的財產都移轉離開名下,
聽說是買基金給他外遇的那個女人,也聽說是拿去做投資,
但他把他底下的財產都變賣了,所以底下無任何財產。

不就會變你繳了

因為樓上的大大是這麼說的

v3su wrote:
而您所指的某人若是"親戚甚至是三等親以內"
我想這官司您們若勝訴,貸款就是得繳
不然就是法院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債權權益
真的會用拍賣方式來進行債權權益
將拍賣所得,扣除銀行的債權後,其餘會還給您們
但若拍賣所得還是不夠銀行的債權,當然您們還是會有負債情形

Som1987 wrote: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恕刪)


您這情況
已經無法避免所謂的繼續繳交貸款情況
因為父親是所謂的"直系血親"
與您母親是"配偶"

縱使離婚
但是配偶還是有著所謂的"追朔關係"
也就是縱使離了婚,例如您母親要申辦社會輔助或是什麼低收入戶,還是得將前配偶的所得資料附上去
您的情況當然也一樣,無論如何,縱使父母親離異,父親就是直系血親
包括負債也是要替父親還清
除非要走民事的斷絕親子關係等等,才可以完全無視父親在外的負債
當然這還要由法官裁定拋棄確立

如果是這樣,或許可以嘗試走損害債權罪
只是,因為這是直系血親
真的有得拖
因為這若真的要告,您必須得先走民事的斷絕親子,法官一但裁定確立後
才可以跟銀行訴諸"契約無效"請求"債權不存在"

而因為您父親沒有所謂的遺棄行為(對您們)
所以遺棄行為當然不會被認定,然後做為"契約無效認定"行為
也就是您父親當初是離婚而已,但之前都有做到照顧家庭責任,所以不構成不負責任的遺棄行為
我們現在已經和父親決裂了,且他並無支付家中任何支出,
現在都是我們靠自己去賺錢過生活的,
那麼這樣他老了債務我也要幫忙揹嗎?
我選擇不繼承不行嗎?
他都拋棄這個家和欺騙這個家了,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和他永遠斷絕嗎?

我還要照顧母親和家人,
我不想背負這種不負責任的人的債呀..

目前民法不是沒有債留子孫了嗎?

Som1987 wrote:
目前民法不是沒有債留子孫了嗎?

這好像要他往生了

然後去辦拋棄繼承才成立

我記得是這樣不知對不對
只要人還活著,就不能辦理拋棄/限定繼承
即使人死之後,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有謝債務你也很難避免掉(如親友的借款或地下錢莊那種)
只能想辦法搬遠一點.斷絕聯絡

父母親有扶養小孩到成年的義務
所以如果版主已經成年(滿20),則父母就無扶養之義務
而父母若不適任,則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


勵馨電子報
本次修法主要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一,增設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之排除條款;若受扶養義務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另外,配合通過《刑法》第294條之一,免除受扶養義務者之被追究遺棄罪之刑事責任


Som1987 wrote:
我們現在已經和父親決...(恕刪)


1.債務的問題 到時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就好了
2.房子沒救了 你母親可以告你父親詐欺之類的 但因為共同生活 很難贏吧.....
3.好好照顧母親就是了 不過晚年可能要養父親 如果真的不想養 到時再處理吧 ....

Som1987 wrote: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恕刪)

原來事情經過是這樣
不用跟銀行打官司了
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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