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通常汽車跟機車事故,只要有人受傷,汽車車主就算肇責少,還是要面對過失傷害這條罪的,所以通常最終都會以和解收場。若和解不了走法院,依肇責比例過失傷害最少判30天,得役科罰金一天一千。所以對方不怕吿,就告吧。小弟今年初開車經無號誌路口,對方騎機車從次幹道衝出撞上我,受傷開刀住院一個月,肇責判定對方要負七成責任,我負三成,但因對方受傷可以告我過失傷害,所以最終保險公司賠18萬和解。以上提供參考~
fish0718 wrote:數日前小弟女友下班回...(恕刪) 你可以告他..因為受傷提告是刑事責任但不一定起訴.部過他的保險公司太誇張...通常這種事處理原則..汽車跟機車事故機車有受傷.就算責任個5成汽車的保險公司會直接跟你賠錢.直接付錢不會指定機車行修理..除非對方是森林保險公司
Pusher wrote:後車撞前車, 機車撞汽車.你女友不見得有勝算....(恕刪) 有洞?轉彎車需讓直行車,直行車在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是有絕對路權的。而且又是汽車撞機車,又受傷...根本贏對方要負責全部責任~且你女友也可以在家休假個1、2個月,錢一樣都跟對方請這種人不敲他,對不起社會大眾
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財產損壞賠償調解委員會可以不用先去,只要電話多次協調未果,可以請製作筆錄的派出所直接轉呈法院(事件發生六個月內)等開偵查庭時雙方都會到場檢查官會給對方合解機會,若不願合解就直接把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呈上等正式開庭對一般上班族無法接受多次開庭的自然就會以合解來談跑法院也許麻煩,但卻是最方便有效的對方若接獲傳票出言恐嚇,儘可能保留證據或錄音,開偵察庭時直接向檢察官說明,其他就是對方和國家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