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loion wrote:
大樓的修繕基金是不是...(恕刪)
這倒不清楚T_T
不過姨丈當主委的大樓(霧峰紅樓)
每個月都會貼出收支開銷明細
包含銀行定存多少,利息多少,本月支出明細跟收入明細等等
老頭住的這棟大樓....不敢說一定有污錢或是怎樣的歪哥行為
不過這些明細都沒公布就是了....
有問題請在版上直接提出大家討論,別直接PM問老頭,老頭沒跟原廠收費做客服,謝謝
1 先寄存證信函,說明該漏水處為公設,理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否則將採取法律訴訟。此時可先拍照存證,例如漏水處(最好自行先找師父確定,免得到時發現真是住戶問題浪費訴訟時間),還有那些離譜公告也可以拍起來...
2 再不處理,就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 管委會可以不理會調解,此時就可以上法院了...
4 法院會有專人鑑定,到時是誰的問題就知道了,如果是公設,絕對是管委會要負責的。管委會此時通常是會就範了,如果還不,就強制執行。不過要考慮一下是否要鬧這麼僵,聽說有程序超過一年半才完成的,而且會常請假滴...
我猜測,通常這種才幾個人的小管委會,不用上法院他們就緊張了...
因為即使沒有虧空,也常有單據對不齊的狀況...
這比對付大樓的要簡單的多...
機會只給準備好也願意等的人
公寓大廈結構體內之水管管線因破裂而漏水,由何人支付修繕費用?
答:
本題首應判斷者係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究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或共同壁、樓地板,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之義務。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定有明文。故如果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係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且破裂原因不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時,參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自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有修繕義務,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修繕完畢後,該修理水管之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另有規定負擔方式時,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另外也漫同意鷹把式的做法,確定問題出在公有管線上的話,
就拍照存證後,透過調解方式達到目的,
正常程序應當先召開區分人會議來表決,
因為看來你們大樓很少開區分所有人會議,
只好跳級透過主管機關來申訴,
這些不合規定的行為都可以作為日後談判的利多.
只是就目前你們大樓主委的態度,
最後應該就是撕破臉而已,
但是如果能夠趁機讓管委會組織透明化,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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