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國的法條也只有規定三倍!!
但是這個情況,我想有很多可以解決的方法
首先要看看,車禍的情形有沒有造成傷害!
有傷害,就可以告他肇事逃逸跟傷害罪
沒有傷害,可以考慮告他毀損罪
但是這些都是刑法,目的是用來逼對方和解,
要求對方賠償金額,否則就會送對方到法院去,留下刑事的犯罪紀錄
至於你所謂的賠償是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必須要證明出來有才能賠
1.我老婆當時懷孕2個月,車禍後足足擔心了一週,直到醫生確認沒問題.
很難證明出擔心影響的程度
2.肇事者逃跑,雖然這部份已經受罰
這邊應該是可以利用刑事威嚇施力的部份
3.車禍後,車門無法關緊,空調=無效.=耗油
這個如果可以證明,是可以要求賠償,修復成原狀
4.車禍後,無法去自動洗車廠,足足兩個月沒洗車.車身髒污影響客戶心情.(影響業績??)
這個推論就有點遠,首先要證明說無法到自動洗車廠的原因為何?不能先行修理嗎?
更何況要說到髒污影響客戶心情,我想很難認定
5.肇事者完全不承認自己有錯(開車插隊又轉頭看車禍現場所以沒注意,所以A到我老婆)
這個我想是可以在刑事的罪刑上,法官加以裁量決定罪刑的長短的部份
這種案件,我想是需要誠意來解決的
換句話說,如果對方不好,就用刑法威嚇;如果對方願意解決,就不要太咄咄逼人
畢竟可以不用走法庭,或許可以把要求的賠償打點折扣,這樣雙方都滿意,不是很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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