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tesse wrote:
那就要看那個副連長有...(恕刪)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是單純的心生畏懼就算恐嚇罪了.
依此案例, 恐嚇罪成立機會不大.
但 "罰站" 廣義來說也是限制人的自由...或許也是有算吧
對了,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檢察官哩...趕快來蒐證吧
公堂之上, 怎能容許有人恐嚇呢?
立委哩...怎麼專門訂這種不明確的法律啊???????
公堂之上, 睡覺不影響他人, 這樣的行為, 到底有沒有被允許啊?
不允許的話, 罰則哩? 不清不處的
可以的話, 那法官在哭么啥勁的, 一方之惡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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