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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手機被偷有報案經驗的人,偷竊跟侵占的差別


Micro|KORG wrote:
原來是這麼一回事,對...(恕刪)


那女警可能是新人吧

新人通常會比較認真做事

鑽地的冰蟲 wrote:
那女警可能是新人吧新...(恕刪)


看不太出來,不過聽她叫裡面幾位同仁學長應該是比較菜的

我看以後報案都找菜鳥好了-..-
你被矇了~
winter653 wrote:
  前些日子,我在世...(恕刪)
winter653 wrote:
  前些日子,我在世...(恕刪)

看了一下解釋覺得說侵占比較合理.這種情況跟在路上撿到一支手機拿來用一樣.


mygadget wrote:
看了一下解釋覺得說侵占比較合理.這種情況跟在路上撿到一支手機拿來用一樣.
哪裡一樣了!?
樓主是放在櫃台,一轉身就被摸走耶~~

照你的邏輯~~
那新聞一堆趁店員不注意把手機,金飾,金戒指拿走的
也應該是侵占而不是偷竊了
cola96684 wrote:
哪裡一樣了!?
樓主是放在櫃台,一轉身就被摸走耶~~
照你的邏輯~~
那新聞一堆趁店員不注意把手機,金飾,金戒指拿走的
也應該是侵占而不是偷竊了

我想展覽會跟店面的情況應該不太一樣.如果東西放在展覽會的櫃台被人家拿走.拿東西的人可能不知道物主是誰那就是侵占.如果你知道你是拿誰的東西那就是偷竊.以上只是我的猜測,如果不對請見諒.還有一點不要忘記,侵占罪跟竊盜罪的刑罰基本上是相同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謝謝樓下提醒~自爆
mygadget wrote:
我想展覽會跟店面的情...(恕刪)
唬爛至尊 wrote:
警察是在騙你的偷竊是...(恕刪)

竊盜和侵占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的公訴罪)..
只有親屬間竊盜和侵占才是告訴乃論之罪..
VICKYLOVESME wrote:
竊盜和侵占都是非告訴...(恕刪)

沒錯,我也是剛剛goolge到的.
樓上的大大,你應該引用337條比較而非335條吧。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版主是說轉身,沒有明說有無離開,因此無法確認物是否在版主的權力支配範圍內。
竊盜應該是物品仍在當事人「權力支配範圍內」才屬竊盜,如果當事人離開現場,對物品已無權力支配能力,物品置放場所為公共場所,的確有可能成立337條而非320條。
當然如果當事人有以對物品上鎖(或以其他方式)達到保有權力支配範圍內,那又另當別論。

另外,侵佔罪應屬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罪(例外為324條所定之對象)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PS:本人非法律專業,觀點不保證正確,只是路過打醬油跟大家討論一下。

成功人士 wrote: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
...(恕刪)
生平無大志,只求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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