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adget wrote:看了一下解釋覺得說侵占比較合理.這種情況跟在路上撿到一支手機拿來用一樣. 哪裡一樣了!?樓主是放在櫃台,一轉身就被摸走耶~~照你的邏輯~~那新聞一堆趁店員不注意把手機,金飾,金戒指拿走的也應該是侵占而不是偷竊了
cola96684 wrote:哪裡一樣了!?樓主是放在櫃台,一轉身就被摸走耶~~照你的邏輯~~那新聞一堆趁店員不注意把手機,金飾,金戒指拿走的也應該是侵占而不是偷竊了 我想展覽會跟店面的情況應該不太一樣.如果東西放在展覽會的櫃台被人家拿走.拿東西的人可能不知道物主是誰那就是侵占.如果你知道你是拿誰的東西那就是偷竊.以上只是我的猜測,如果不對請見諒.還有一點不要忘記,侵占罪跟竊盜罪的刑罰基本上是相同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樓上的大大,你應該引用337條比較而非335條吧。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版主是說轉身,沒有明說有無離開,因此無法確認物是否在版主的權力支配範圍內。竊盜應該是物品仍在當事人「權力支配範圍內」才屬竊盜,如果當事人離開現場,對物品已無權力支配能力,物品置放場所為公共場所,的確有可能成立337條而非320條。當然如果當事人有以對物品上鎖(或以其他方式)達到保有權力支配範圍內,那又另當別論。另外,侵佔罪應屬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罪(例外為324條所定之對象)第 324 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 338 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PS:本人非法律專業,觀點不保證正確,只是路過打醬油跟大家討論一下。成功人士 wrote:依據中華民國刑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