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suyo wrote:
已經超過10樓囉,該把 "官" 的回覆內容分享一下囉 !
...(恕刪)
感謝各位幫文章頂一下(進來打個卡都好)

我就把財政部官員的回答揭露:
(也會順便在原文裡補充更新,讓後面進來的網民們便於查看)
1.於102.06.18日賦稅署長信箱檢控案號:【臺稅稽徵字第10204028960號】。
2.本人於102.06.26日10:40時致電賦稅署稽徵行政組稽徵科電話分機#8199本案承辦宋小姐及劉姓科長,詢問為何遲未依限回覆陳情檢控人,該管竟然回覆本檢控案不關賦稅署的事,案件已移由南區國稅局辦理逕復。
3.稽徵行政組稽徵科承辦宋小姐及劉姓科長2位,甚至回說:「稅徵稽徵法對復查決定書逾期未做出案件,並沒有訂罰則,無法源可以處分」。
4.本人回復:公務員未能依據法定期限辦畢,即已「違法」,應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法律條文應移送懲戒,該署回答:「違不違法與人民無關,是由該主管機關去認定及裁量」。(真是無言

5.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陳姓承辦人於102.07.05日以電子郵件回復:「逾2個月仍未作成決定,因案涉事實認定須向相關單位查證,相關處理程序並無疏失。」
天啊~~
「公務人員懲戒法」是好看的嗎?
「稅徵稽徵法」定的期限也是好看的嗎?
把立法院制定的期限及規定都可以推翻??
公務機關也太擴權、太好混了吧??

m531215 wrote:
1.依據財政部部長信...(恕刪)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周刊 第 1002 期 3 版
各級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資料彙編 一(90年12月版)第 69-7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彙編(99年3月版)第 107-108 頁
法務部公報 第 244 期 79 頁
相關法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5、38 條 ( 89.05.17 )
決 議: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固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
後二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惟此係訓示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未
於期間內作成決定,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僅得逕行提起訴願,
期間屆滿後作成之復查決定仍有效力,依首揭規定亦應加計利息。至稅捐
稽徵機關復查人員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係另案問
題,與應否加計利息無關。
我比較好奇的是"是以,相關法令並「無規定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這一句是從哪裡出來的???
上開決議裡並沒有這句耶...
純好奇...是樓主自己推論出的結論嗎???
VICKYLOVESME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是以,相關法令並「無規定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這一句是從哪裡出來的???
這位大大,可見您對稅法有用心!

那句可不是我自己加上去的,
至於是哪裡出處??
容小弟稟報:
係依據本人向財政部部長信箱請求案號【MOF20130704006】法律條文釋義案
財政部回復寄件時間:2013/07/11 (星期四) 13:50
m先生,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稅捐稽徵法第35條疑義案,謹說明如下: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89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前揭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2個月期間,係為督促稅捐稽徵機關儘速作成復查決定之訓示規定。是以,相關法令並無規定得否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惟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5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逾2個月仍未作成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又納稅義務人得逕提訴願,雖非屬強制規定,惟臺端倘有發生稅捐稽徵機關逾2個月仍未作成復查決定,損及臺端權益情事,仍請依法提起訴願,以維護臺端權益。敬祝 健康快樂
法律條文各自解讀,乾脆由財政部自己釋義後,
再依據釋義文追著打!!

但是衙門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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