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現在已經沒有所謂的"強姦罪"。如果依強姦的定義,對於男女施以強暴、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式而為性交者,屬"強制性交罪"。
拿本篇的問題來看,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有觸犯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之可能。但如是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且為告訴乃論。重點在,這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但這並不等於未滿十八歲之人犯下強制性交罪仍適用上述條件。
而至於與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為性交,刑法並無特別規定。
另外,現在也無所謂的"準強姦罪"。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者,都屬觸犯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如對方為未滿十四歲,刑期較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重。
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罪不致死,請特別注意。目前我國刑法對於妨害性自主罪,處以死刑之罰則,僅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如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五十二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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