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達尼 wrote:當任大廈管理員就有責...(恕刪) 我想我講的不是他不認錯,我想說的是他不應該認罪(如果他沒意圖據為己有或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事實上,他也趕到很苦惱,不知為什麼會遺失該掛號信。他有誠意要跟對方談,可是對方要求5萬元,他連吃飯住宿都有問題,哪來那麼多錢賠對方呢?
zaza213 wrote:大大根本要的不是把人...(恕刪) 如果他的經濟能力很好,當然我就不必替他操心賠錢的問題。但是這還牽涉到道理的問題:當管理員而遺失別人身份證是侵佔嗎?(當事人的身份證就我所知並沒有出現被不法盜用情況)
掛號信,,,好像不能寄送身分證..(如果沒記錯的話)如果是這樣,,用普掛..寄送身分證已經違法在先!!另外在補充一點!!如果郵局把你的普掛弄丟了!!我記得賠償金額,,也不過幾千元!!(按此規定賠就好)於法站的住腳~~以上可能需請板主,,上台灣郵政查詢!!
califex wrote:被當事人及管理公司的經理自訴犯了侵佔罪 業務過失跟侵佔罪真的是差了十萬八千里,刑責也不一樣。如果是我的話,沒有憑據就說我侵占,這是嚴重的人格汙衊,我絕對會反告回去。califex wrote:檢察官和法官,大概是出自一番好意,暗示他認罪或和解可減輕刑罰 如果這是真的話,那這2個檢察官和法官應該要滾蛋了,業務過失被誣告侵佔也能認罪?就算減輕刑罰,那被告以後還要不要做人啊?
jyn wrote:第 335 ...(恕刪) 小弟與您看法相同侵占罪不可能成立, 而業務過失部份, 因為過失沒有致人受傷或死亡, 所以只有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 這個案子只能打民事的賠償, 刑事是完全站不住腳不過這是在原po親戚有個好律師的前提下就是了如果不請律師或請不到好律師, 就像生了明明可以醫好的病卻沒錢看醫生或看到庸醫, 也只能徒生嘆息而已
califex wrote:我有一個親戚,當任大...(恕刪) 如果他們能證明掛號信有身份證而且你親戚確實簽收了信掛號他就必須負責他不知道掛號信裡有身份證並不能排除他有侵占的嫌疑因為除了你親戚沒有人知道是遺失還是侵占個人覺得這個案子辦下去你親戚不一定比賠五萬好你親戚也要負責遺失身份證所造成的損害至於損害多嚴重還沒發生前都不會知道如果和解當然要叫對方撤銷告訴以上前提是你親戚簽收了信掛號重要的是你親戚確應該去查到底有沒有簽收了信掛號如果沒簽收什麼都不用怕
danielsu wrote:個人覺得這個案子辦下去你親戚不一定比賠五萬好你親戚也要負責遺失身份證所造成的損害至於損害多嚴重還沒發生前都不會知道...(恕刪) 小弟也同意 "辦下去你親戚不一定比賠五萬好" , 因為雖然請了好律師, 可以賠點小錢而全身而退, 但是請好律師絕不止五萬. 一切都是因為錢的問題 =_=但是損害的部份, 民法上面的原則是 "有損害才有賠償" , 也就是說 "假設性" 的損害是不能先算出來賠的(撞傷人 "之後一定要花" 的錢不算是假設性的損害). 這個案子真的說要賠, 就是賠身分證補辦的錢, 因為要補辦身分證所花的時間成本(比如請假去補辦身分證), 還有實際支出(比如坐計程車去補辦的車資)等等有形與無形的成本. 還有去郵局查詢的費用啊, 電話費啊...... 最多再加上一點點的精神損失.不過這樣加一加可能也要個幾萬也說不一定, 再加上律師費, 就超過五萬了但是至於過了一陣子之後證件被詐騙集團拿去XXOO......所造成的損失, 要等到這些損失真的發生了, 而且原告可以提出證明就是因為弄丟了身分證才造成此等後果(但是就像車禍一樣, 過失不一定是100%, 比如詐騙把證件偽造, 那收受單位是不是也有審核不週的責任......), 那時候才能再打一場官司, 但是不管怎麼說就是很麻煩就是了. 所以和解的時候, 好律師都會很聰明的列一個條文, 大意就是只賠這一筆, 之後的衍生損害不賠
對於法律小弟不了解,但可提供一個意見....千萬別被檢察官的"善意"給害了家父之前出車禍,對方開至我爸這邊的車道...還剛好路邊有錄影,一切拍的很清楚順帶一提...家父開的車是陸上大部分車子都必須禮讓(娃娃車啦)由於肇事者事後的不聞不問,令家父相當不滿決定以傷害罪提起告訴,最後由於檢察官於最後對家父說...關3個月可以易科罰金,乾脆那些錢賠給你就好...願不願意、願不願意、願不願意,用強烈口吻問了三遍由於家父是個"古意人"被嚇到了..就答應了......事後看的出來肇事者非常高興.......而我爸呢...輕微腦震盪+手腳骨折+三個月無法工作..另外還有車上老師及小朋友的驚嚇說這麼多..其實我還是建議先去法律諮詢尋求建議還有別被檢察官給呼隆了..美其名是減少法律資源的耗損...但傷害的是自己的權益...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