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炫 wrote:刑法221妨害性自主...(恕刪) 是免職吧其實刑法判得很輕耶....公務員要加重其刑1/2第 四 章 瀆職罪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趁機性交跟強姦罪....應該從一重處斷若是執行4年真的是太輕了
不會因為身分別不同,就判得比較重,除非有相關法條規範的情況下不然他還不就跟普通人一樣,是要怎麼重判?奇怪了,怎麼法條都喜歡挑自己愛看的看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班後的事,跟職務扯不上關係除非他是以長官命令要求下屬下班去陪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