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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扯了..警界爆發性醜聞...副所長才判4年!!!!!


招正 wrote:
太扯了這樣才判4年....(恕刪)

進去坐牢也會被用牙刷.......一視同仁嗎?
對不起 我必須告訴你 公平正義是個屁

雷小炫 wrote:
刑法221妨害性自主...(恕刪)


是免職吧

其實刑法判得很輕耶....

公務員要加重其刑1/2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趁機性交跟強姦罪....

應該從一重處斷

若是執行4年真的是太輕了
不會因為身分別不同,就判得比較重,除非有相關法條規範的情況下
不然他還不就跟普通人一樣,是要怎麼重判?

奇怪了,怎麼法條都喜歡挑自己愛看的看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下班後的事,跟職務扯不上關係
除非他是以長官命令要求下屬下班去陪喝酒

沒了解輕楚就亂寫
自己揮刀自宮吧

招正 wrote:
太扯了這樣才判4年....(恕刪)
憂傷天理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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