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幻 wrote:
以後碰到這種情況我可以跟對方說:「你再碰我,我就報警!」這樣嗎?...(恕刪)
我的公司就在樓上,下次樓主說一聲我就下來幫你鑑定好了

以上開玩笑的啦! 這應該是可以成立的,看一下這個說明
只要是造成你不舒服的感覺,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資料來源: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問:坐公車時,感到有不舒服的碰觸,我要怎樣確認那是惡意性騷擾行為,還是不小心碰觸的行為?(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
答:
性騷擾著重於被騷擾者不舒服的感受,而非行為人的性騷擾意圖,因此,縱非出於惡意的碰觸,而出於關心的或友善的碰觸,都有可能因為被碰觸的人感到不舒服,而被視為不受歡迎的行為,因此因空間設計不良或其他原因造成不小心的碰觸行為,並不當然排除性騷擾的可能。不過,該「無意識的碰觸」,仍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判斷,在「合理人的標準」下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
因此坐公車時,如因人潮擁擠導致身體上無法避免的接觸,依合理人標準應不構成性騷擾;但如無人潮擁擠、或你(妳)已刻意迴避,該行為人繼續「追蹤」、甚至在你(妳)已表達不舒服感受下,仍藉由人潮之客觀情況碰觸你(妳)的身體者,就會構成性騷擾(敵意環境的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