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72條 第3項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來治他可以罰6000元社會秩序維護法是用來補其他法令不足的部分,規定不像噪音防治法那麼嚴格。不用達到所規定的噪音標準值就能處罰,當然處罰也比較輕一點。
樓主的狀況我也碰過,小弟還因此搬家,對於這一類的惡鄰居,下場大多是不了了之,因為蒐證沒有用,警察也不會管(又沒有績效,幹麻管),因此只能採取下列手段:A.一般程序 -> 報警 -> 請里長出面 -> 道德勸說 -> 談不攏就搬家B.非一般程序 -> 先報警 -> 里長出面 -> 道德勸說 -> 講不聽 -> 開始採用激烈手段 + 到精神科開診斷證明 -> 存證信函要求賠償 -> 或找兄弟帶武器嚇對方.後面的程序小弟使用過,的確,那種人就是需要嚇嚇他,才會收斂一些,不過最多保持一兩個星期,又會開始復發,有時候真的搞不懂,為何那些人不能去體會一下樓下人的心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