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lsonliu0323 wrote:勞基法第十二條內容是...(恕刪) 我是引用新聞,沒有自己加字,這是高雄市勞工局局長跟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說的.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3061500084.html
你們公司還真不錯,還特地的提醒大家,應該是為了減少酒駕所做的宣導,合不合理新聞有報了,而且是有法條的,不過正確來講就算沒法條,你是老闆,結果有一員工因為私事,要被去關,關個兩個月,老闆難道還要兩個月後去接他回公司上班嗎??
泡麵魚 wrote:所以拒絕酒測罰九萬就沒有刑責問題雇主不得免職 關鍵字是判刑確定跟你罰不罰9萬沒關係你酒測0.25以上才會以公共危險罪移送起嘛坐牢兩個月以上況且現在又修法拒絕酒測警方可以強制驗血一樣的意思泡麵魚 wrote:這種規定有違法嗎? 這不是公司規定,這是法律規定.所以,結案了吧
如果酒駕的是雇主呢,看這幾天的新聞與酒駕執法,只有一個感想「亂」,不是說酒駕不該嚴格執法,而是灑狗血式的立法、執法,真的不會出問題嗎?個人對法律是不懂,現在弄得這些不會違憲嗎?不過真的也是這個新聞才知道勞基法有這樣的規定,不過法令也是保留空間給雇主,要不要真的解僱也要看自己在老闆心裡的份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