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ok5168 wrote:的確很該死。還沒看電...(恕刪) 台灣的社會就是這樣,陸續有許多藝人因酒駕肇禍或吸毒或OOXX而被抓包,開記者會出來哭哭啼啼說一時迷惘下次不敢了,要大家原諒他們!大眾開始逐漸淡忘"犯錯"這件事,熱門談話性節目狂邀這些話題人物出面炒作,繼續待在演藝圈撈錢..接著,換另一個藝人犯相同的錯,一樣哭訴開記者會...層出不窮的繼續循環著... 錢照撈!我認為這算是一種社會病態吧...
Izac wrote:剛剛才知道酒駕撞死人...(恕刪) 酒駕好像不能單純視為過失制人於死,就好像拿一把菜刀在市場亂揮,砍死人了當然不叫過失制人於死,基本上,酒駕跟在公共場所拿刀亂揮沒什麼不同,都已經先觸犯了公共危險罪.不過如果先跟家屬達成和解確實是可以判的比較輕,但代價可不輕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