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ertr wrote:今天下午看到一輛桃園...(恕刪) 地檢署有午休時間: 12:00 ~ 14:00請勿羨慕.另外,用相機工具拍車內非公開活動,我懷疑可能有觸法之嫌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