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在眼裏 放在心裡 wrote:
如果我是阿伯的辯護律師,我會以刑法第14條之1來辯論機車應注意而未注意
法條都引出來了
怎麼不引完整呢?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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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在眼裏 放在心裡 wrote:
如果我是阿伯的辯護律師,我會以刑法第14條之1來辯論機車應注意而未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