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 wrote:
大樓或是公寓的陽台窗戶滴水線以內是私人產權,管委會無權管轄,如果你做的鐵窗、鋁窗、隱形鐵窗是在滴水線以內,你愛怎麼做就怎麼做,管委會管不到你。
這一個說法有模糊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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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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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提到的 周圍上下、外牆面 就算是不把陽台窗戶滴水線以內, 管理委員會也可能可以用第二十三條來做規範, 並不見得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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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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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來研究研究吧.
至於樓主的問題嘛...... 建議樓主在通往陽台的門窗上用特殊的方式作規範, 讓小孩子沒有辦法到陽台去, 或許就解決這個問題. 當然, 最好是在家中有規劃出一個空間讓孩子可以活動, 雖然說公寓大廈是很難這樣搞就是了. 那只好多多利用公共空間作為孩子發洩精力的地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