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致電「東京通運」向陳姓負責人查證,陳不在,陳妻表示,她與先生不會受訪;陳妻說,宋某惡意誹謗公司必須賠償,金額是股東們決定的,與她無關,如果亂寫將提告。"這樣後續填入金額的本票都有效?????...我記得本票不是應該要發票人之簽名、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年月日...這幾項才是有效本票嘛?
boyce2010 wrote:開一家運輸公司,叫[...(恕刪)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很多人寧願失業領補助,成為萬年公務員考生,或自己創業、賣雞排,或出國當台勞;或加入詐騙集團……一般人在某私人公司工作被壓榨就算了,離職還要背下22億的債務,太扯了他真有這些錢,自己當老闆就好了,還用的著去這種公司領超低的死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