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就沒有記帳士執照,但卻以記帳士名義執業,這樣的話,惟一有可能的罰則就是
記帳士法34條的規定,也就是上面有人說的,可以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不過我想有可能對方是老一輩的記帳稅務代理人,這樣是不
是能適用這一條的規定,可能就有待商榷了!
不過目前最重要的還是要能找到對方,不然甚麼辦法也沒用!另外因為是用現金交付,
如果對方死不認,那真的就有舉證上的困難,除非當初有第三人(事務所的小姐或是
其他人)在場可以證明你有交付此筆款項!
如果金額不大的話,樓主還是先去國稅局先將該筆稅款繳清,後續再向對方追討,否則
到時候又被罰,那就賠了夫人又折兵了!
ii741219 wrote:
請問支付命令該去哪裡...(恕刪)
支付命令網路上找範例,
如有證據最好一同附上,
寄到法院去後,
法院會寄給記帳士,
看他們都對這件事有沒有異議,
要在期限內回應.
如果他們沒回應,
法院就會給支付命令,
您再換成強制執行,
可至國稅局查他們有沒有財產或薪資所得房產可扣(查詢一次約500元),
若都沒有可再換成債權憑證(五年換一次).
最多15年的樣子.
我不知道您的金額大小,
或去警察局告侵占是否會比較好,
我提供的方式可能適合在金錢物品借貸或物品損壞,
因只是要跟對方要錢回來,
去告有的還要請律師及花時間.
如您記帳士犯的錯可能會被關,
那您就用告的比較能逼她們出來解決.
希望您能順利解決~
如我有寫錯,
還希望有人告知.
內文搜尋
X
沒錯~那個記帳看起來有五十歲左右了~剛去國稅局拿繳租賃稅單子回來填寫!等星期一銀行開門就要去繳一繳!只是真的都找不到他的話下一位記帳士有辦法處理補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