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hb wrote:
稅務人員的確沒有義務...(恕刪)
這篇說的中肯
另外,律師都有專精的類別
不是專門處理稅務的不懂稅法很正常
最後,如果要將行政程序法這麼擴大解釋
那交警是不是要站在路口提醒每位用路人不要闖紅燈以免造成不利?
我的看法是
稅務單位是根據納稅人申報的資料內容算出稅金
除非你主動提供非常完整的資料給稅務單位
否則他怎麼知道哪些對你有利或不利?
所以要拿第9條出來說的前提是你已經充分告知稅務人員所有的資訊
再打個比方
客戶只給你產品的尺寸(長寬高)你也做出來了
但是交貨時客戶說這要做成紅色的才好賣,這樣合理嗎?
如果客戶當初有說到這是要賣給女性族群而業務也提供建議做成紅色較好賣
那是不是皆大歡喜?
同樣的道理搬到行政程序法第9條一樣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