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違建的部分 或是佔用的部分
樓主你在法律上都是理虧的一方
真的被告上法院 你的輸面很大
建管處對於違建也是即報即拆
碰到這種事情
要是你知道是哪位鄰居舉發你的話
想盡辦法去跟他重修舊好吧
大家坐下來談
拿出誠意來
希望是可以找到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式
要是對方太過分的話
為了免除夜長夢多
就自己先拆了吧
因為就算逃過這一次
你不知道他老兄哪一天又會再來一次
那種折磨 我碰過........
Lutz wrote:
以上兩項, 你說的都似是而非
台北市在84年以前的違建稱為 "既存違建", 不是不拆, 是緩拆
是因為台北市違建太多, 為避免爭議太多, 且抑制新違建, 所採取的不得已舉措
目的也是讓既存違建在都市更新跟改建時, 自然消失
而你也提到, 這是市長的一道 "行政命令", 僅限於台北市, 且為暫時性的舉措
行政命令是無法與上位法律相抗衡的, 若民眾檢舉, 一樣還是會拆除
...(恕刪)
有沒有似是而非暫且不與你爭論,
因為我家被告過,而勝訴了,
但你說的對,這是只適用於台北市
法律溯及繼往.
如果以後有新的"法律",那就再說,
就這個時間點而言,樓主站得住腳
不過再強調一次,我之前不知樓主是否在台北市,若是台北市外
我說得不適用.
台北市建築法規
http://www.dba.tcg.gov.tw/const/buildlaw1.asp?Parent=170
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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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1.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等,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2.前款既存違建,在原規模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
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3.合法建築物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暫免查報,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4.前述二、三款修繕︵含修建︶行為,因情況特殊致面積擴大在三平方公尺以內,或層高增加後其簷高三公尺以下︵脊高三.五公尺以下︶者,比照前二款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2.防水工程算不算加蓋? 防水工程有加上隔雨棚,也有在地板上直接做防水層與排水口,開版大應該屬前者才會被告加蓋,不過您如果沒有封死沒有隔間,一樣是開放空間的話,法律上應該有可議空間
3.開版大是否有頂樓的權狀?如果有則告您侵占成立的可能性不大,建議與法律諮詢單位或律師討論看看,如果他的告訴根本無法成立的話,您也不必和解!!
台灣一般公寓的室內空間雖不大 但也夠了 我在國外住過的幾個公寓也沒比台灣的大多少
問題就在於我們太愛留東西 又不太有系統的整理 家裡通常連個儲藏室也沒有 打掉再多的陽台也不夠用.
我想樓主是遇到了不留情面的鄰居了.你不能怪他. 因為你算是既得利益者, 一塊空地讓你多蓋一樓用了20年也夠本了.
請問你當初買頂樓的價格有高於樓下的住戶嗎? 只是好奇 因為之前有人說頂樓和一樓住戶較貴 因為將來有增建空間? 一樓肯定是較貴 我爸媽家就是 貴的原因是坪數也大於樓上的住家 但我不覺得頂樓會比較貴 起碼樓板面積是一樣的
我想先跟他和解是最好的辦法 不然你就把頂樓違建改成睦鄰交誼廳 買個桌球桌 或撞球桌 開放給所有同棟鄰居使用 再將上頂樓公園 大家應該會很喜歡 搞不好會支持你告贏他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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