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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費用的問題

hafa wrote:
有個疑問想詢問一些建...(恕刪)



我是在契約上有註明,計算至當月結束...
http://photo.xuite.net/dog5151 http://www.wretch.cc/album/dog5151
説不定租金是80萬...呵呵呵
那就不是小錢了..

不過根據我自己租過很多有專業管理公司的算法
假設我12號搬入,就是12/31的算法..以每一天多少計算
當然了,如果我12號搬出,自然也是12/31的算法..
使用者付費..
有住才有需要付錢..
pro-rate 月租的月份是以一月30日為單位
也就是儘管二月只有28天也是照30天來算

其實我沒要搞的不愉快呀
如要照契約來玩 我該收的月租是整月份的 這樣才叫不愉快
我的煩惱是在他跟我講究這個細節部分 而我已為他通融了半月份的支出

sony9 兄
好意心領了
但是我想表達的重點在管理原則上 而不是在差多少錢上
要不然我會已數字表達 取而已 "月租"兩字簡略
要算的話 半月和12天之差為2656 但原則當先 細節數目暫不列入考慮
不同立場有不同的角度
適用pro-rate 場合的大部分在買賣資產 計量折舊率之類的換算
至於房租 如果租者在一個月的第七天簽約 已23/30比例來算就為適當
如果事先沒載明"不足月者以整月計算"
你應該是站不住腳的...

所以身為旁觀者的我
不太能認同你說的"通融了半月份的支出"

供參考...
我現為房客,依照我的看法是12/31
不為什麼,我只住到12號有什麼道理要算到15號。
說真的~我曾因為房東算了太精(拆裝潢)大動肝火。結果朋友獻策
叫我東西不要搬,就賴著不走看房東怎麼喬...
勸樓主還是算到12號就好。
johnjohn0616 wrote:
説不定...(恕刪)



既然你立場已那麼堅定.那我就不知道你PO文的用意是什麼了


你大概沒體會過找房子的辛苦吧!
是你提出要房客搬家的耶!

給出外人一個方便吧! 大哥





account wrote:
我現為房客,依照我的...(恕刪)

大大的朋友真是厲害!!
現今的法令似乎比較保障租戶
也就是說他真的不搬走
而你們的租約又沒有公證的話!!
那就真的好玩了...
稍微為房客想一下,他願意搬走也是為了你想
彼此互相一下吧
dog5151 wrote:
我是在契約上有註明,計算至當月結束...


如果你真要這樣玩
你就讓房客住到月底
如果我是房客就會住到31號
我也不會提早搬
反正你要找人接是你的事
附這個房租就是讓我住到月底

我覺得不管房租如何
就算是百萬又如何?
如果你要照契約走
你就不用在這po文
就各讓一步
12/30不是很好
你有幾天緩衝日期可以清裡房子
這樣不是很好嗎?

在說你契約到底是什麼?
我猜應該是
如果是房客月中自行退租
仍須附完當月月租吧
這是很合理的事
畢竟是房客自行離開
問題是現在你要求房客離開
又讓人家住到12號
然後說之前契約說房客月中離開仍須附完當月月租
然後自己通融房客只讓他付半個月的房租
這不是很奇怪嗎!

你前文說是管理原則,不是錢的問題
讓我感覺你好像是房子的委託管理人
如果是這樣
你就把自己的原則講給對方聽
讓房客直接跟房東談!

如果你本身就是房東
雖然你兩個月前通知對方
但是你卻沒要求他四月底搬走
現在才搞成這樣!
各讓一步海闊天空
那有什麼比雙方和諧更重要的事!
到時你房客不爽
馬桶給你加東西
到時你就麻煩


以12/30圓滿收場 謝謝各位的理性與不理性的建議


房客賴著不走是非常麻煩的事
這個倒碰過一次
走法律途徑還得等幾個月
因為法律出發點是為了保障弱者的
不過 只要租約裡明細寫清楚
奥客並不難處理
不好意思 親屁股不是我的專長
如果有簽約的話 未到期解約是要罰一個月的 這樣妳還是賺到吧 八個月要人搬家 還為這一點小錢計較
我看這個房客也是盡力再找房子了 遇到這種房東要人搬家還要計較這種錢 真是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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