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 wrote:
消保法這條不知道適不適用..........
第二十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恕刪)
也就是說
如果商家有發現,他是可以要回來的,你可以跟他要運費或叫他自己來收走
但商家不可以因此就說你下定了兩件,叫你付兩件的錢
如果都沒有下文,超過一個月商家都沒過問,那他就等於放棄追回的權利了
我也收過記憶卡買一張,過沒幾天又寄一張來
發信問店家
他直接說當半買半送,要我之後多光顧他們的店就好
可能回收也沒多少錢吧,還要自己付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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