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my wrote:丁丁是什麼呀??...(恕刪) 丁丁是個人材~~話說事情應該有個因果吧~~還是說那位版友純看開版的版友不爽??~~不過說真的~現在對自在網路上的發言還是要注意一下~並不是抓不到人的~
oldkos wrote: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喵了一下 有人連中文字都不會寫呢~笑~國中畢業了嗎~~???不是有律師嗎 還要自己瞄呀 真奇怪呢~
不會抓不到的.除非你用跳板懂得擦掉腳印或許有可能,但跳板只是比較難抓,並不會抓不到.以前有個傢伙上網忘了幹什麼事,到網咖用跳板,還是被逮.發文還是要負刑民法責任.如果公然侮辱對方,那還是可以照公然侮辱罪法辦.
心理學家針對這種人做過統計這些舉動的人,大都是現實中,極度自卑的人,甚至是身心有某些的殘缺只能在網路的世界中,編一堆謊言來膨脹自己所謂的我律師,大概只是網路上用其他帳號發問或是搜尋的結果樓主願意的話,就當作是可憐這種人不要理會跟豬打架,只會弄髒自己而已,可是豬卻會很高興不然就去派出所報案,順便詢問要準備哪些資料相信應該會樂於提供這些資料的剛剛才從派出所回來,要我轉到分局找偵查隊雖然跟樓主情況不一樣,但是警員卻很熱心還跟我講最近的分局怎麼走,附近有什麼大的標的新聞上的那些不肖員警,畢竟是少數的樓主可以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