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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oldkos這個傢伙~我該不該向警方提起告訴呢?!

聽說他打算換另外一個帳號,另起爐灶然後繼續亂下去

以下是他給我的PM



學習永無止境

Yuan wrote:
聽說他打算換另外一個...(恕刪)


名子一樣 照片不會一樣吧

照片一樣 就告下去呀XD

那張照片應該是你自己照的吧XD
唬你的啦
以前我在戲谷的帳號就叫唬你仙人
因為有一個叫狐狸仙人的罵我
唬爛是我興趣
你那個4個英文字又不好用
我既然告訴你了
那代表我根本就不會用那無聊的名稱
我可以叫本土天王無蹤現啊
ccc
唉...引發筆戰的那位無聊人士..
我只能跟你說...你保重..
在玩下去你可能...不保
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喵了一下
那麼好像要有人倒下
那罪名才會成立
是不是這樣?
gemmy wrote:
丁丁是什麼呀??...(恕刪)



丁丁是個人材~~

話說事情應該有個因果吧~~還是說那位版友純看開版的版友不爽??~~

不過說真的~現在對自在網路上的發言還是要注意一下~並不是抓不到人的~
oldkos wrote:
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喵了一下


有人連中文字都不會寫呢~笑~

國中畢業了嗎~~???

不是有律師嗎 還要自己瞄呀 真奇怪呢~
唉唷...別吵了 在吵下去有什麼好處阿 = =
只是讓自己坐在電腦前氣的跳腳而已不是嗎..
好好的一篇分享文搞成這樣...
人家分享也是好意阿 沒必要為了這個吵吧..
真的是吼...無言啦>"<
不會抓不到的.

除非你用跳板懂得擦掉腳印或許有可能,
但跳板只是比較難抓,
並不會抓不到.
以前有個傢伙上網忘了幹什麼事,
到網咖用跳板,
還是被逮.

發文還是要負刑民法責任.

如果公然侮辱對方,
那還是可以照公然侮辱罪法辦.
心理學家針對這種人做過統計
這些舉動的人,
大都是現實中,極度自卑的人,甚至是身心有某些的殘缺
只能在網路的世界中,編一堆謊言來膨脹自己
所謂的我律師,大概只是網路上用其他帳號發問
或是搜尋的結果
樓主願意的話,就當作是可憐這種人
不要理會
跟豬打架,只會弄髒自己而已,可是豬卻會很高興
不然就去派出所報案,順便詢問要準備哪些資料
相信應該會樂於提供這些資料的

剛剛才從派出所回來,要我轉到分局找偵查隊
雖然跟樓主情況不一樣,但是警員卻很熱心
還跟我講最近的分局怎麼走,附近有什麼大的標的
新聞上的那些不肖員警,畢竟是少數的
樓主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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