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吻 wrote:同學A當初立下百萬契約的用意是激勵同學B能夠習得一技之長以自立。並非真正要給付一百萬!(同學A的真意,我有詢問過A) 幹嘛要用騙人的方式來激勵對方?自己抹屎在自己身上,要清乾淨當然麻煩
小弟認為民事應該告的成,不過算不算詐欺嘛,我就不知道了!舉個例子,這以聘顧關係來看,老闆為了留住人才,跟員工立契約說:你多留下來三年,我分股票給你,留的越久領的越多!若老闆最後都不願意分股票給員工,員工應該可以拿契約告老闆吧!跟原po的故事是不是差不多,員工還是有領薪水,但分紅是額外的,不然為何繼續待在公司!若老闆最後說我是為了激勵員工而已,完全沒有要分股票給員工的意思,這不合理吧!所以我個人認為民事應該告的成,但算不算詐欺,我就不知道了!
這要把原始合約拿來看看才知道,要看當初的用字是怎麼寫的,技藝有成這種根本沒定義的東西,要判真的很難,再說資助又怎麼算。通常這種事情應該不太可能真的立下合約,頂多口頭說說,這B同學要是真的這麼厲害能打出這樣的合約,我看當初應該就不會只是做些粗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