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沒啥財產,但光是交代這些有的沒的怎麼處置就已經有些麻煩了,有些細節真的要花些時間想想。
除了交代身後事以外,如果沒死只是變成植物人,或是否該向其他親友告別,該說些什麼,火化後的骨灰怎麼處置,儀式要如何簡單卻又不讓長輩覺得是在胡搞瞎搞,真的要多方收集資料啊!
並不是說寫了生前遺囑就是不孝還是觸霉頭之類的,世事真的難料,誰知道待會兒會不會就這麼一睡不起。要知道,科技業員工猝死也是常有所聞啊!
關於「生前遺囑」這四個字,我本來也是覺得很奇怪。遺囑當然是生前寫的啊,不然是死後在停屍間忽然挺起來寫的喔?可是找了一些用詞,好像都是用生前遺囑這四個字,所以就跟著用啦!
有一點是我比較關心的,自己寫了這些東西,是否需要遵循某些法律程序,例如公證之類的?萬一沒遵照,辛辛苦苦寫的這些東西,是不是會變成白寫一場,死後根本沒人鳥你寫了些什麼遺願和安排?
第 三 章 遺囑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18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
,不得為遺囑。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188 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第 二 節 方式
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 自書遺囑。
二 公證遺囑。
三 密封遺囑。
四 代筆遺囑。
五 口授遺囑。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
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
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
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
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93 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
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第 1198 條 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 未成年人。
二 禁治產人。
三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有個網站可以查到台灣全部的法條http://law.moj.gov.tw/,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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