咻咻是條狗 wrote:
來問問大家 如果銀行...(恕刪)
會被銀行告侵占
我們公司就發生過
銀行人員 把我們的薪水按錯 多1倍
銀行下午對帳的時候發現問題
馬上就打電話一個一個通知
聯絡不到人
就找公司幫忙
如果那比錢被吞掉
銀行人員要賠
拿錢的那個人會被告
咻咻是條狗 wrote:
來問問大家 如果銀行...(恕刪)
不當得利!
民法:
第 四 款 不當得利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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