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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

我也很辛苦看完
1,房東哪裡變態
2.你沒告訴人你要走是你的不對
提早一個月跟房東告知,這似乎是各地不成文的規定.
至少就我所知是如此,雖然可以理解妳的想法,
但這真的是基本該知道的呀....
joysking16 wrote:
我知道合約期間搬走是...(恕刪)


這個真的是很基本的禮貌了
你想看看今天你是房東的話,你的房客甚麼話都沒說,突然跟你講我這兩三天要搬走了
你會作何感想?

房東如果沒把房子出租出去,他就是等於白白損失了從你搬走到下一個房客住進來這段時間的房租
所以一個月前的事先告知是很基本的禮貌

前陣子我朋友 (她是房東) 就遇到類似的情況,房客突然就說要搬走
我朋友最後是沒扣對方押金,但是心裡嘔的要死
因為她得要繳房貸,所以當房客搬走了,這個房貸就等於是她自己要去負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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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sking16 wrote:
我知道合約期間搬走是要提早一個月,但我跟他是沒有訂合約的這樣也要提早嗎??


沒有簽訂合約,也是要的,這是租屋常識,也是一種禮節,不能說今天跟房東講要搬,然後明天就搬走,這樣會讓房東沒準備,不能找下一個房客,房東會有損失。

我也是房東,有幾個店面在租人,我要租屋的人搬走,也都是提早兩個月跟租屋人講,讓人有時間找別的房子。

一般租屋人最少要提早一個月跟房東說要搬走,讓房東提早找房客,合約上應該會有註明才對!
1.若是你的房東說開你門就開你門你覺得變不變態
2.我還是不能理解為什麼一定要先告知,那是不是你辨了一個門號,合約到了是不是也要提早一個月告知業者
好讓業者找下一個人來租用嗎???我真的不解,好...就算我理虧好了,房東的態度不也是真的很惡劣嗎?算了!
反正我都遇到了,大家有大家的意見,感謝各位的指教謝謝

joysking16 wrote:
1.若是你的房東說開...(恕刪)


沒有說你一定要告知,但我認為這只是一種禮節
有些人在日常生活中會替別人著想
樓主本來是滿腹委屈,想來訴苦兼好意提醒,不要有人在受害
看到各位大大的回文,可能更無言吧
不過,出門在外,還是要懂得保護自己,又是女生遇到事情比較吃虧(體型有差,不過有些女人很悍)
房東的行為理虧在先,擺明吃定租屋者,拿鑰匙隨便開門,會不會半夜跑進來
太恐怖了,提早搬走是對的,以後有朋友要租屋,記得提醒他們,別遇到這樣的房東
joysking16 wrote:
1.若是你的房東說開...(恕刪)


我雖然沒有在台灣租過房子,不過目前在倫敦租房子,我只能說提前一個月通知真得是一個基本的禮節,不過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紛爭,房東直接將這點附註在合約裡。

至於房東可不可以隨時進住戶的房間,我們合約雖然註明房東不可隨意進出住戶的房間,不過當要安裝一些必要措施的時候是可以在知會房客後進入安裝(不過知會並不是強制的)如果他認為有必要的話是可以進入住戶房間的,如果有必要他甚至可以請警察陪他一起進去,因為房子是他的,住戶是無可奈何的,這就要看你房東的行為操守了,至於他可不可以委託友人代為執行這點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至於您舉的門號解約的例子,台灣我是不知道,不過在英國使用手機要解約的話也是要提前寫信告知電信公司的,不然他們還是會將你的時間延後並收取多出來的費用。

所以我覺得您房東除了態度差了一點之外,我並不覺得他有什麼太大的錯誤。

以上給您參考
房東開你的門要給下一個住客看很正常呀
之前大學就聽過很多次
我同學有在DIY..在房間裸體(因為很熱)..在上大號..等等情況被闖進來...........
想想還挺有趣的
XD

不過這應該有違法吧........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未表示反對之意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即不定期租賃,依此房客可隨時終止租約。
所以,在不定期租賃的情況下,沒有所謂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才能終止租約的法律依據。
另外,房子租給別人,就是別人的家,「沒有正當理由」進入,即使是房東,也會構成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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