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sking16 wrote:
我知道合約期間搬走是要提早一個月,但我跟他是沒有訂合約的這樣也要提早嗎??
沒有簽訂合約,也是要的,這是租屋常識,也是一種禮節,不能說今天跟房東講要搬,然後明天就搬走,這樣會讓房東沒準備,不能找下一個房客,房東會有損失。
我也是房東,有幾個店面在租人,我要租屋的人搬走,也都是提早兩個月跟租屋人講,讓人有時間找別的房子。
一般租屋人最少要提早一個月跟房東說要搬走,讓房東提早找房客,合約上應該會有註明才對!
joysking16 wrote:
1.若是你的房東說開...(恕刪)
我雖然沒有在台灣租過房子,不過目前在倫敦租房子,我只能說提前一個月通知真得是一個基本的禮節,不過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紛爭,房東直接將這點附註在合約裡。
至於房東可不可以隨時進住戶的房間,我們合約雖然註明房東不可隨意進出住戶的房間,不過當要安裝一些必要措施的時候是可以在知會房客後進入安裝(不過知會並不是強制的)如果他認為有必要的話是可以進入住戶房間的,如果有必要他甚至可以請警察陪他一起進去,因為房子是他的,住戶是無可奈何的,這就要看你房東的行為操守了,至於他可不可以委託友人代為執行這點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至於您舉的門號解約的例子,台灣我是不知道,不過在英國使用手機要解約的話也是要提前寫信告知電信公司的,不然他們還是會將你的時間延後並收取多出來的費用。
所以我覺得您房東除了態度差了一點之外,我並不覺得他有什麼太大的錯誤。
以上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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