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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 是哪家超商?

不問自取謂之賊,不告而取謂之偷
"清寒"兩字就可成脫罪之論?
現在社會價值觀真令人啼笑皆非

walakaho wrote:
就好像拿別人沒有用到、放在桌上的零錢,算不算侵占?

這是慷他人之慨的好事,雖是美意,但是有瑕疵。


即便是下架的過期商品 員工也沒有處置權
真要追究的話 店長提告並沒有錯 因為這真的是侵占

超商過期商品 幾乎工讀生都還是可以吃 只是不能外流
他自己吃 還帶朋友一起吃 其實已經違反原則了...

是說 人家未成年 而且出發點是為別人著想...也已經多次道歉了...
告他業務侵占也太誇張了吧><...公訴罪耶...
這個過期品是否是要丟掉的?
店長是否有許可讓店員拿回家?
其實我讀書時同學也再超商打過工,還是大夜班
知道這個很難拿捏,可是這個店長的處理方式我是覺得還要斟酌啦...
刁民一個! 咬著絕對不放..... 在雞排手機店不認錯之前,即使他倒了,還是咬著不放!

tutorship wrote:
不管超商是不是要導正店員觀念,但開口要3萬真的有符合幾塊麵包的行情嗎? ...(恕刪)
這個要當面吐他口水

尼斯 wrote:
這個要當面吐他口水...(恕刪)


那別家店有貼偷竊者罰原價100倍也要去當面吐他口水

misol wrote:
今天的新聞「店員請清...(恕刪)


該店店長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強制罪。

看誰比較吃虧

超商被侵害的權利是幾條麵包的價值,對於超出麵包價值的百倍金額,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請求,也就是說店員和同學並沒有義務給付,超商強迫她們付出沒有義務給付的百倍金額,更可能觸犯了刑法的強制罪。許多商家常以自訂的定型化契約或規則,強迫消費者接受,通常消費者都自認倒楣的接受。店家所訂的規則就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就算被告侵占了也只能要求返還那幾條麵包的金額罷了。

misol wrote:
今天的新聞「店員請清...(恕刪)

這又沒什麼,講法講理都通
只不過不講情而已
但是,夙昧平生的講什麼情?

再說,都出來打工,也算出社會了
基本的禮貌都不懂嗎?
這種小事,事先問一下就可以避免了
即便老闆同意員工可以吃,也不代表可以呼朋引伴來吃,那乾脆把所有街友都請來算了

雖然求償金額有點誇張,但這是人家的權利,旁人能說什麼

misol wrote:
今天的新聞「店員請清...(恕刪)


很久以前有則新聞就是 店員的親友吃過期品不適 反告店家
其實店長這樣做是沒錯
出了事誰要負責

太多利用愛心來做壞事了
就像幫老婆婆提錢
沒想到變成盜領
出了事誰要負責
不知道為什麼 我認為那個店長做的好耶?

不告而取謂之偷...
更何況呼朋引伴?
就算是過期的!
就打個電話或事前問一下店長 看是否可以吧

連問都不問... 就直接吃下去了
那店長發火也是正常的

今天這事我只看到工作倫理
不是清寒兩字就可以不理會工作倫理
最基本要先主管同意才能執行

今天他不問主管就先自認這樣處理是可以的
那等哪日他要做其他事 會不會也會有這種想法?
自認可以 就這樣處理 不用先行詢問?
除非 你有這個權限
不然 自認可以 就做這決定
但權限不到... 那出事了要怪誰?


今天或許我可以思考店長搞不好有同意該同學可以自己吃
但有代表... 有同意該同學可以呼朋引伴的來吃?
自己也在超商做過,其實加盟店店長都會給員工吃報廢過期品拉,甚至太多還可以帶回家,但是7-11公司是嚴格規定不行的,能給員工吃已經很好了,不然就自己帶回去再私下給吧,這樣做真的會給店長很多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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