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3369 wrote :那三台都是交通車載送人員上下班的上班天固定時間都會遇到不算執行公務吧!!!執行公務需鳴笛+閃燈!...(恕刪) 鳴笛加閃燈應該是主張道路優先權與肇事過失相抵的問題……如果不鳴笛加閃燈就不算執行公務,那警備車就能輕易躲避國家賠償責任?
EOSyu wrote:機車怎麼會出現在台灣道路上???我記得2等公民 是不能騎機車在一般道路上阿還闖紅燈 看圖說故事.....機車騎士被中巴逼車只好闖過紅燈.誰叫機車騎士是死不要臉的勞工階級?!偉大的公務人員才有闖紅燈的權利,你懂嗎?你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