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P800撞火車 wrote:
其實我是想~~...(恕刪)
樓主的繼承順位與你未曾碰面的(同父異母)子女是相同的..
所以快去辦拋棄繼承 , 得知消息部份就寫最近日期 , 否則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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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序:
1.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