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ten wrote:簡單講,那時候他專出的手機全部傾犯別人的專利例如:滑動,放大,縮小只不過那時候沒有人像Apple那麼機車把這當專利告別人 這段話很刺眼。如果專利取得是受到法律規範的,任何人都不應被容許「侵」犯別人的專利,哪有什麼「沒有人像Apple那麼機車」這種說法?版主願意舉例那些不機車的專利擁有者是誰嗎?他們為何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回過頭來,如果蘋果有專利權,為什麼不能控告侵犯自己權益控非法盜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