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938 wrote:
實際上法官才不在乎死了幾隻貓狗
安安,請你先去參考動物保護法再來說 ^^
基本上屠夫殺豬先把豬吊起來"虐殺"再分屍
跟一刀兩斷再分屍,這兩種狀況的殘忍是兩種不同層次
如果社會風氣 視貓跟狗為牲畜
那我也認為貓跟狗可以被分裝到超市去販賣
但台灣的社會風氣視貓與狗為寵物
而且是有條文規定的
根據動保法第 3 條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這些都是明文規定的東西 ^^
剛剛有人提到,流浪狗很多 如果把它們幹掉會怎樣
只要他朝著你飛奔過來,你認為他有可能對你的生命有危害
你馬上拿起棍棒把狗打一頓,這一點並不會違反任何法規
但是如果狗狗已經被你打斷腿,正在地上翻滾哀號
你沒有手軟的繼續拿著棍子朝狗的身上打
你已經觸犯了動保法第12條的第六項,因為牠並沒有持續對你產生危害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隨意為動物加諸痛苦,這是虐殺的行為
另外提到剛剛屠夫的狀況
如果屠夫是在豬還活著的時候把牠吊起來
並且一刀一刀的把豬的肉削下來...
然後不管豬再怎樣驚恐的哀號扭動,屠夫就一直削到見骨,削到豬斷氣
這樣已經違反了第13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
請不要把牲畜屠宰跟動物虐殺混為一談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