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chan1156 wrote:
現在年輕人眼高手低,其實有部分也是勞基法實在對資方太嚴格了,卻便宜了勞方,以下舉例:
一。兩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那是不是只要不休假,每天上工六小時就能下班?
二。曠職三天才可直直接解除勞動契約:要拖到三天?一天就可以fire了
還有近年來政府還要砍派遣砍責任制,事實上只要是工作根本都要責任制,結果勞基法這樣,難怪慣壞年輕人,勞基法應該修法或廢除
好爛的想法
不過是個基本權益 就變成"便宜了勞方"
那那些責任制的伙伴 常常加班卻領不到加班費的人
不就也便宜了資方?
兩週工時不超過84是為了保障員工的生命
前幾年多少過勞死的新聞 就是這樣暴肝死的
不限制工時 這些人的生命還有保障嘛?
事實上超時加班的情況多數都沒有因為立法而改善
但起碼給勞工一點保護 起碼將來要抗爭還有個條文
員工過勞死 難道就是便宜了勞工嘛?
矌職三天才能開除 但你也可以不給他曠職當日的薪水阿
如果因為曠職造成業務受損 你也可以求償阿
所以 資方會被忽視嘛? 也沒有阿~
照你的理論 那是不是員工也不該有特休?
還有甚麼產假生理假育嬰假那些 不也就都是爛條文?
如果樓主是公司老闆 對您期下的員工 小妹真的只有"佩服"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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