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oif wrote:
這就是滿奇怪的一點,...(恕刪)
有關程式的部份 法條中有特別提到
是因為效能的關係 比較沒有重製的問題
燒成光碟 在路邊發 是散佈行為
全部給朋友 算轉讓
cwoif wrote:
這就是滿奇怪的一點,線上遊戲是要沖人氣,要人越多越好,何況他們收入之來源是點數與月費卡,並非程式之保護! 程式內容 反而是遊戲 公司自已 四處散布!遊戲公司不但送給hinet ,昨日小築 免費下載 遊戲 還自已放成bt種子 讓玩家到處免費下載! bt p2p 種子 到處發送! 我們免費幫他散布,等於免費幫他們廣告!怎會有重製之罪呢?
這是不是法律跟不上時代的後果呢?畢竟 有時候很多朋友家裏是用1M ,不像各位大大都是用50M 的,下載一下約十分鍾!大家覺得呢? 這純是學理上的討論,並非有案例!畢竟智財產是告訴乃論,是不會有遊戲公司會這樣告人!但是我讀了一下智財法之後,覺得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