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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好像是未拆封的原版DVD也是不可以販售的喔!有錯誤請指正.
很簡單啊 , 賣 dvd 相關資料一份(如 dm) , 附送 dvd 原版一片
ooxx
hiker929 wrote:
假設我買的是原廠或合法代理商所賣的合法商品,賣的也是同一套,那這部分要怎麼解釋?...(恕刪)

1. 原廠賣給您的合法商品, 雖然您可以拿回家終身使用, 但內含的契約關係不見得是「賣斷」
2. 除非當時賣斷, 買者才可以轉賣. 但如上所述, 目前大部分的創作者, 買賣時都僅授權, 不賣斷

由於「權利」看不見, 往往讓消費者誤以為: 「我拿到實體商品, 就等同於拿到了所有的權利」, 這點是大部分人對於著作權的錯誤認知. 請務必謹記: 當您買下一個實體商品時, 著作權的權利是另行約定的, 您雖然付了錢, 東西也拿回家了, 但不代表擁有「所有的權利」, 您所能行使的權利範圍, 要看原創在版權宣告中的說明而定, 可能很寬鬆, 也可能很約束.

所以, 即使您買的是同一套, 賣的也是同一套, 但因原創並沒有授權讓您轉賣, 所以買進來以後就不能賣.....

請再回頭重讀一次小弟的敘述 1., 您買了一套原版, 僅取得「物權」, 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 所以您雖然有權利可以轉移物權(把 CD/DVD 的實體賣給他人), 但是您無權散佈著作(就是不能散播原版裡面的內容). 換句話說, 您買了原版之後, 除非把內容抹除, 才能把抹除後的空白 CD/DVD 轉賣出去 (因已無內容了, 所以不涉及散佈侵權)

您提到那個奸商一萬套的例子, 是的, 原創之所以會這樣授權不賣斷, 就是為了防堵奸商, 但在防堵的同時, 也同時限制了一般人轉售的權利. 這是因為原創寧可「錯殺一百」, 不也願見到漏網之魚. 相比以來, 面對因錯殺1,000人而導致抱怨, 其傷害遠小於遇到一個奸商所造成的損失.
忘了我是誰 wrote:
很簡單啊 , 賣 d...(恕刪)

這就沒有實質DVD買賣的問題
phil7073 wrote:
問題應該是[已拆封]或[未拆封]后販賣的問題吧?.......(恕刪)

拆不拆封, 應該只是查緝或訴訟時的抗辯技巧而已, 與法律訂立的原意無關.

如果販賣者取得原創或代理商的授權 (例如: 代理商批貨給下線通路), 這樣即使下線通路把東西拆封了, 也仍可以賣給別人. 因為他承受了「可散佈內容」的權利. 但未取得授權的販賣者, 因不具有「散佈內容」的權利, 所以即使沒拆封, 也不能轉售.

小弟目前還找不到「未拆封=未侵權」的判例, 如網友知悉相關案件, 歡迎告知, 小弟可再行研究.

為何實務上會出現拆封或不拆封的差異? 這可能只是執法單位為了減少查緝時的爭議民怨, 所採取的不成文權宜手段, 或是坊間的誤傳, 實際法律條文中, 並無此認定; 但若案件已進入訴訟, 法院函請「智慧財產局」解釋的話, 智財局應該仍會做出「即使未拆封, 也不能轉售」的裁定, 其法源基礎如下:

法條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但有幾種例外狀況, 如果您是屬於這種例外, 可以不受上述 87 條的限制:

法條 第八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hypt1227 wrote:
這就沒有實質DVD買賣的問題
...(恕刪)

大家都很聰明, 會想辦法轉彎......不過.....

「未買賣」並不等於「未散布」啊!!......著作權法規範的是「散佈權」, 誰管您有沒有買賣啊?....

只要您在形式上被認定「未經許可散佈原創內容」, 即使沒有買賣行為, 一樣要受罰.....

這點, 又是大部分民眾長久以來的誤解, 以為「我又沒獲利, 幹嘛罰我? 我送人不行嗎?」, 但那是從民法「物權」的角度來看, 請記得: 「著作權」與「物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權利, 由於物權觀念已存在幾千年了, 而著作權才不過百年而已, 所以民眾還沒有適應過來.........有沒有獲利, 並非著作權主要的侵權認定標準 (除了法律上所規範的「合理使用」以外)....
讓我想到一句話
''機關算盡太聰明
反誤了卿卿性命''

正版都不可以買賣
好 沒關係
我用抓的
跟以前的遊戲一樣
千方百計刁難正版購買者
最後還是自食惡果了
samwlv wrote:
讓我想到一句話''機...(恕刪)

的確, 一堆唱片公司或軟體商賣的正版產品真的是麻煩到那些買正版的人
反觀用盜版的人, 哪有什麼保護機制, 唱片要聽就聽, 軟體要裝就裝

不過用盜版還是不鼓勵拉, 畢竟是違法行為
我有個疑問:

如果今天有人賣一份舊報紙, 附贈一張原版 DVD 光碟,
這樣有沒有法律問題?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dearjohn wrote:
我有個疑問:

如果今天有人賣一份舊報紙, 附贈一張原版 DVD 光碟,
這樣有沒有法律問題?


請參考璩美鳳光碟事件... 該週刊編輯是有刑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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