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色遊魂 wrote:XD…他大概是問說,...(恕刪) 房子並沒有抵押給樓主,而是過戶給樓主。然後樓主是與父親合意達成債權關係,成為債務相對人。並開立借據明訂欠款於樓主父親,所以當樓主父親主張追討債權時,樓主是必須要按價給付借據上的金額的。而樓主有義務按借據上所立金額進行償還義務,如樓主父親主張借貸關係而進行民事訴訟之時,一旦法院判定樓主必須履行償還義務之責,且樓主無力償還所欠債務時,法院即會對樓主進行扣押財產。如在成立借貸關係之時,已加註將過戶給樓主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債權為樓主父親時,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後,法拍所得將依照當時設定之抵押債權順位進行償還,如不足時,樓主仍將被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其所收入1/3強制由法院扣押,並償還給順位債務人。
bigsnoopy wrote:我爸爸最近要將台北市...(恕刪) 問題是房子市價大約多少?一千萬?三千萬?五千萬?一億?==============如果有五千萬你再怎麼賣都有四千萬賠你爸3000萬你還有賺...........
yukiko wrote:問題是房子市價大約多...(恕刪) 這個就要看法官怎麼去認定這個對價關係了。如果借據上白紙黑字寫明了,雙方合意以XXXX金額借款,並且借款人名下之不動產同意設定抵押第一順位為XXX(樓主父親).....(這個相信樓主父親會要求去辦理抵押設定,一定抵押設定了,跑也跑不了)這樣法官基本上會認定即由雙方相對關係人合意定下約定,借貸關係成立。即債務人有義務履行合意約定之內容。不過話說回來,樓主父親會訂出這個金額,應該是遠大於現值的房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