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你們有看到吧
發生車禍你們有"注意"到 但是卻"沒注意"到避難的車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過失定義)
在台灣法律上這句話的意思用在行車上就是說
駕駛必須隨時考慮突發狀況(唉........)
例一
馬路上突然有人跳出來被撞到...........駕駛有過失
例二
闖紅燈被撞到.........撞人的有過失(幾個月前有發生過,判決理由就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唉................台灣的濫法律
如果你們是發生擦撞(側邊)
你朋友可以主張對方不當變換車道,你朋友直行車有優先直行權(且對方應該沒有打方向燈吧)
車禍判定是依過失比例
假設判定你們過失70%對方30%,對方如果要求陪1000,會判賠700
如果是你們去撞到對方的車後那你們過失就比較大
如果送裁決記的強調對方不當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
此外, 雖然有些法規上對部分狀況有訂立「安全距離」的量化標準, 但在實際責任判定時, 並非一定按照這樣的標準來判定, 主要因為事故之後已經無法測定當時行進間的距離, 所以通常傾向以「當前方發生狀況時, 後車足以煞停」的距離, 稱之為安全距離.
換句話說, 只要「前面發生狀況」時, 後車「無法及時煞停」的話, 後車就必須負擔「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任了.....
下回在公路上, 遇到飆仔高速緊跟您車後, 您若正好想幫愛車免費板金的話, 不妨重踩煞車看看, 然後馬上叫警察來.....
lung6660 wrote:
你朋友可以主張對方不當變換車道,你朋友直行車有優先直行權(且對方應該沒有打方向燈吧)
...(恕刪)
我上GOOGLE去查了一下資料,跟大大說的比較類似。
一般來說穩定直線行駛的車流,前車一點也不必對後車負責
但是變換車道必須對變換側的後車負責,也就是說必須按照規定變換車道
違規變換車道導致追撞,就沒有一定是後車錯的這種事。
raytracy wrote:
只要「前面發生狀況」時, 後車「無法及時煞停」的話, 後車就必須負擔「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任了........(恕刪)
這也是我聽到最多的回答了.....
a_wei wrote:
前車打死不承認變換車道所造成的事故,
後車又不能舉證,那麼後車是比較吃虧的。...(恕刪)
大大所說的也的確是一大盲點。
再一次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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