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ey wrote:如果我已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那我要向法院告知我的帳戶嗎?還有如果債務人公司不肯扣薪或債務人領現金, 不用跟法院陳報你的帳戶你要自己跟債務人公司聯絡如何匯款給你強制執行法119條
Lawu wrote:向法院聲請扣債務人薪...(恕刪) 第一:(一)您說現在債務人的名下無任何財產,再你聲請支付命令前,已經有計劃脫產囉,所以你會查不到,你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命債務人陳報財產狀況.(強執20)第二:(一)就您說的如果要查封他的薪資,這個是屬於強執法所規定其他財產權的執行方式,依115條規定,執行方式可分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以及收取命令或是拍賣;變賣.(二)基本上就薪資所得比較不適合發移轉命令,(63年第3次決議),所以應該會發收取命令或是支付轉給命令給第三人(也就是公司).(三)若公司未於執行命令送達後10日聲明異議,則依118條就應該依執行命令辦理,(當然這時法院應該早就會跟你協調應存入哪個戶頭(115條二項),若事後公司(也就是第三人)並不依執行命令為之時,則你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逕向第三人(也就是公司)執行,因為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所以可以向法院逕行聲請執行而不需再繳執行費用.(119第二項)
15樓的說「基本上就薪資所得比較不適合發移轉命令」,這句話有問題耶。薪資都是發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啊,且以前者為多(因為執行處的書記官懶的去控管)。一次性給付才是發收取命令,你講的剛好相反。薪資移轉命令在實務上可能沒有強執法第119條「逕向第三人(也就是公司)執行」的適用喔(以我自己的經驗),要透過「請求給付薪資債權訴訟」的方式另外請求,因為民事執行處不作實體審查(有沒有薪資債權存在,不是執行程序的問題,是要透過法院民事庭實體審查的問題)。而且訴訟標的金額就是你的執行名義本金金額,也就是說你起訴公司的話,要再被剝一層皮。縱使你勝訴,他也可以隨時離職。
查封的動產除非有明確的市價可供參考(像未上市、櫃的陽信、板信股票),否則書記官都會請第三人鑑價(包括家具、鋼琴、機器設備)。書記官會參考鑑價金額或市價訂定一個內心中不公開的底價,並不會隨便讓你自己把機車、家具拖走當廢鐵、廢車來賤賣。10樓的大大應該是自己以債權人身分承受(以債權抵繳應買價金),再自行處分的,這和沒人買就任由自己喊價賤賣是有差別的,提醒大家一下(說錯請糾正)。機車能不能查封,確實要看狀況,原則上先封(或是當場詢問債務人意見,請其舉證),再由債務人提出異議舉證(例:日常生活之必要),如舉證不足,是不會撤封的。去人家家裡封家電或家具,如果債務人非戶長,在這人權高張的年代,只要戶長一句話「房子裡東西都是我的」,基本上書記官會反過來要債權人舉證「是債務人的」,否則是不會當場查封(書記官不希望衍生糾紛)。縱使債務人是戶長或房子的所有權人,只要他找一個人(甚至毋需同一戶籍)在場說「你指的這些東西都是我買的,借債務人用而已」,基本上書記官也會要債權人舉證。你會說「哪有這種事」,可是法律就是這樣啊,除非有在政府機關作動擔設定,可確認動產所屬以外,舉證上本來就有困難,不高興你去起訴啊。10樓的債務人應該是懶得處理債務,又不懂法律的那種人吧。
markchou66 wrote:15樓的說「基本上就...(恕刪) (一)樓上的大德感謝您的指教,當然依強執115的規定,三種命令都是可以使用,只是是否對執行債權人或是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於後續執行上是否比較有利而已.關於移轉命令,也許誠如您所說,因為執行處書記官懶的去控管,所以都以移轉命令為多,當然也比較方便,輕鬆結案,亦即當移轉命令一送達,執行程序就告終結,如薪資債權因第三人(也就是公司)若不依執行命令為之時,則債權人也沒辦法,只能另行起訴,所以實務決議才會說,關於薪資債權比較不適合用移轉命令.(二)這是該號決議的內容,請您參照!【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會議日期】民國63年05月28日【決議】 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債務人之離職,或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凡此種非確定之債權,均不適於發移轉命令,如執行法院已就此種債權發移轉命令,在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己終結。(同乙說)(三)再來誠如您說的"薪資移轉命令在實務上可能沒有強執法第119條「逕向第三人(也就是公司)執行」的適用喔".這個前提我是說發收取或是支付轉給的執行命令而言.若如您所說,執行書記官若懶的管控而發移轉命令,當然無119條二項的適用(因為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僅能另行起訴),但是若發支付轉給或是收取命令則還是可以依119二項向執行法院聲請逕向該第三人(也就是公司)為強制執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4(二)參照)(四)這位大德,想必也是實務經驗豐富之人,也請多說明您的實務經驗,好讓大家多多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