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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兼職"人員是否須遵守離職要提前預告這條款


kirroo99 wrote:
大大 這樣有聽沒有懂...(恕刪)


老闆不爽就照勞基16條走,老闆爽就說一聲就可以離開。

平常相處可能不太好,所以老闆嘜爽要扣薪水..

我猜啦,現在老闆堅持照16條走,就算留20天後再走嘛是會找藉口扣薪。

光是不能勝任這理由就吃死很多人了...

推倒胡 wrote:
16條是雇主要解雇勞...(恕刪)


請看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看在眼裏 放在心裡 wrote:
請看勞基法第15條第...(恕刪)


勞工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依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dodo2005 wrote:
根據我問的沒有定義"...(恕刪)


不能說16條沒有罰則,對雇主來說16條影響到的是17條關於資遣費的計算,會有9~45萬的罰鍰!

看在眼裏 放在心裡 wrote:
請看勞基法第15條第...(恕刪)


感謝!

kirroo99 wrote:
所以勢必要冒著被扣薪水的風險嚕?....


這是不可能的......依規定不可苛扣員工薪水.....

唯一的風險是......公司惡搞...說因為你的曠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失1億元....打官司跟你求償1億元


但要法官相信一個兼職人員有這麼大的影響力.....可能要買通法官吧
該條是說明"雇主終止契約(就是解僱的意思)"方面,並沒有法規強制規定"勞工離職"必須在幾天內提出申請,重點是需要正常管道提出離職申請,而不是說口頭提出說不去就不去,另外(這個社會)大部分公司或雇主都會自訂離職前需要多久前提出申請,那也是要保障公司的權益,兼職人員並不會有太多要求,若雇主方面因為你朋友沒有在20天前提出這條而對你朋友的薪水有任何的動作,是可以去勞工局申訴的。
(雇主不得預扣薪資)

建議:兩全其美的方法是,就按照該公司規定20天前提出吧,一來走得漂亮,再來對於該公司人力銜接上也不會有太大的缺口。

題外話:你文中提到今天要離職,不知道是你朋友情況是今天說要離職明天就不來的意思呢?還是已經提出來很久了?以我看來似乎是前者的情況,當然,雇主是不得對你朋友有任何動作才是,但是以工作一年的經驗跟歷練,會做出這樣的"離職申請",如果我是雇主也會覺得心寒

imcrazy wrote:
這是不可能的.......(恕刪)


規定是這樣

但在扣的還不是一大堆

就是吃定我們不可能因為幾千塊

去跟他浪費時間 協調 打官司

勞工局 一點魄力都沒有

aloha1121 wrote:
該條是說明"雇主終止...(恕刪)


前一個禮拜有口頭告知護理長

但今天講時被歸零

老闆說 沒寫離職單都不算

就是要硬凹她待20天

它們公司發薪水是10號



kirroo99 wrote:
前一個禮拜有口頭告知護理長

但今天講時被歸零

老闆說 沒寫離職單都不算

就是要硬凹她待20天

它們公司發薪水是10號




錄音...發mail.......都算吧...
記得錄音跟他吵...留下證據...



不然就寄出存證信函....說你x年x月x日...早就有告知了...




不過離職又沒什大不了的......只是如果是護士還是小心處理吧...免的挖一個大洞給你跳..人命關天...先錄音並寄出存證信函吧........
誰理他離職單.......咬住他已早有告知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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