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00 wrote:怎不直接扣押集團下的土地房產抵稅..這樣也不用管負責人人頭問題.欠稅3.6億,追回3.5萬這樣不符合比例原則. 這種一定是用人頭登記商號(獨資),而不是公司(法人),房屋土地也不會在人頭名下,欠稅一多,再換個人頭,換個商號,依現行法令,基本上是拿他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