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is77 wrote:
小弟記得"教師"不是公務員喔~
依司法院釋字308號解釋文分析(民國81年11月13日)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由此可知,以是否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作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份之依據。
現在大多數的正職教師,在教師聘約中應該有制訂:
「教師不得以任何名目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或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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