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請教網拍與消保法相關

巴龜 wrote:

那像露天這樣的平台供給個人做買賣就不算是B2C了!?
還是賣方以這平台來當作店面經營買賣商品就算是B2C!?




露天拍賣只是提供「賣家們」買賣交易的網路平台,

賣家可分為「常態性經營」與「非常態性經營」兩種。


理論上,消保法七日退貨條款只適用於「常態性經營」的賣家,而不適用於「非常態性經營」之個人戶。

也就是說,您的賣家若是「常態性的」在網路上賣商品,就應適用於消保法七日退貨之條款。


( 以上僅供參考,與實務上可能有差距 )



0110101 1001010
消保法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1.
也就是說...消保法只保障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買賣關係...
消費者與消費者..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之買賣關係..皆不適用消保法(特別法)..只適用民法(普通法)..

2.
關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認定..以消費關係作為認定標準...並非以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作為標準...
舉例:
A.
飛龍牌公司販賣自動鉛筆與統一企業..而統一企業之消費目的為轉買....
兩者皆為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之社團法人(不同法有不同用語..總之簡單理解為企業或公司即可)..
兩者皆為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因統一企業之消費目的為轉買...不適用消保法..

B.
飛龍牌公司販賣自動鉛筆與統一企業..而統一企業之消費目的為公司內部事務之使用...
兩者皆為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之社團法人(不同法有不同用語..總之簡單理解為企業或公司即可)..
於此情形...飛龍牌公司為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統一企業為消費者..因其消費目的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適用消保法..

C.
統一企業於Y拍向兼職個體戶(常態性經營者)購買5打自動鉛筆..其消費目的為公司內部事務之使用...
統一為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之社團法人...兼職個體戶非也..
統一為消保法之消費者...兼職個體戶為企業經營者..統一可主張消保法..(很神奇吧..爛法..)...

D.
非常態性經營者甲..於Y拍販售使用2年之IPHONE 3GS...乙為個人買家..購買之..
甲乙皆非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之社團法人...依一般人通念..均為個人..
乙之消費目的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是為消保法之消費者...甲因非常態性經營者而非屬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甲乙之買賣關係因非消保法所稱消費關係(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因此不適用於消保法..只適用民法..

E.
兼職個體戶(常態性經營者)甲為二手手機商..於Y拍販售使用2年之IPHONE 3GS...乙為個人買家..購買之..
甲乙皆非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之社團法人...依一般人通念..均為個人..
乙之消費目的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是為消保法之消費者...甲因屬常態性經營者而為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適用消保法..

F.
統一企業於柏克萊..販賣書本與以自用為目的之個人甲..
統一為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之社團法人...個人甲非也...
統一為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甲因其消費目的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之消費者..適用消保法...

..............
總結:
消保法對於買賣關係是否適用於消保法...採取的並不是組織上的企業VS個人之認定...
而是採取...消保法第2條所謂之消費關係...
這會產生許多缺點

I.
買賣雙方於買賣之時..對於是否為消保法所稱之消費關係..缺乏預見性...
因為..賣家在賣東西時會去問買家是要轉賣還是自用(消費目的)嗎?..
而..買家在購商品時會去問..賣家是常態性經營者(企業經營者)或是非常態性經營者嗎?
因此在發生消費糾紛時...常會不清楚應該適用消保法或民法..這非常重要..

例如在定型化契約:
若依消保法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若依民法..就沒有【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之規定..

目前常見的情形是..於發生消費糾紛時買家浮濫的主張消保法..因為比較有利..還有消保官甚麼的會幫你..
如果賣家是一般人認知的大企業...大部分的人會覺得還OK..
但如果賣家不是大企業..而只是個體戶呢..不管是常態性經營者或是非常態性經營者...
買家浮濫的主張消保法...而結果到最後卻發現..根本不適用消保法...這簡直就是在整這些個體戶...
常有賣家上01抱怨就知此問題的嚴重性...

II.
會發生與一般人之通念有所不同之認定..
例如上述舉例B.C.之統一...依一般人通念為企業或公司...可在B.C.之情形..卻為消保法之消費者...
而難道..以統一(舉統一只是因為有名..沒其他意思)這麼大的一家公司..有需要以特別法消保法來保障他?...應該不用吧..我想普通法民法就夠了..

......
個人認為..此法該修...
應該採雙軌制...以消保法之消費關係為主..並排除一般通念之大企業卻受消保法保障之情形(上述B.C之例)...
並非我認為大企業不該受法律保障..而是不該受消保法保障..他還有民法可用...

如果有一天B.C.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發生...我已經能想像的到媒體會下甚麼樣的標題了......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