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單純代理商,沒有註冊商標,只要不使用他們官方的文宣資料,自己拍照寫文案就可以了。如果是有註冊商標的東西,你未經授權就不能使用他們的LOGO賣東西,就算你照片是自己拍的也是一樣,除非你的廣告內文及照片都能避過他們的LOGO,不過不太可能,你賣的就是他們的品牌。商標法第七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okawa1982 wrote:我猜我沒提和解要搞死我有和解就不到嘉義提告 因為這個回文有可能扯到法律問題我不知道你們之間詳細情形是什麼所以不會對你情緒性的發言多做評論~不過關於同一件案子,同一個原告台北已經被告,南部又被提告的話你是可以申請的,根本就不用跑過去......對於商標、水貨,我只猜測性的跟你說幾個關鍵1.你被告的LOGO,就是商品包裝上的LOGO嗎??如果是的話,其實問題不大2.你應該沒有動到他的圖片吧?字有用到是他圖片上的字?還是你自己打在圖片上的形容?如果是自己打的,但商標部分還是和包裝一致,那就同上當然詳細的情形我不知道~你加油吧至於在法庭上的正確處理方式,還是找專業的律師吧我也是花過5000元/H的諮詢費的^^"孤寂之狼 wrote:說到這一點,如果台灣有代理商,然後水貨商賣的東西代理商根本不會進口至台灣賣的話呢?比如說水貨商賣台灣代理商不會賣的CD呢? 我不專業~哈水貨商連代理商有進口的CD都在進了,你說呢只是...我幾乎沒看過原裝版CD比台壓版CD賣的便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