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拍照PO文,網友的嘴砲能力恐怕也發揮不了影響吧。
這種情況該算是:
(一)違反消防法第36條第 5款妨礙消防栓使用;
1.對於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致妨礙消防栓使用之行為,本局所屬轄區消防分隊應對行為人依違反本法
第36條第 5款妨礙消防栓使用之規定予以舉發,並填具舉發案件通知單(如附件 1),逕送火災預防科裁罰(處分書如附件 2),並送達被處分人收受及副知災害搶救科。
2.對於被埋沒之消防栓,如未當場發現或查獲行為人時,由各轄區分隊先行查明消防栓被埋沒時間或時段,陳報所屬大隊(陳報單如附件 3),由大隊行文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或相關工程單位查明施工單位,俟新建工程處或工程單位提供埋沒消防栓之違反人姓名、性別、住址、國民身分證登記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相關資料後,逕行舉發;再由大隊將舉發單陳報火災預防科裁罰,同時副知災害搶救科知照,火災預防科於裁罰後,依相關程序送達被處分人收受。
資料來源: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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